解释文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11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
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
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条第1项及第2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利
所必要,符合宪法第23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3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
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
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
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
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于诉讼程序中
,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
,刑法第310条第3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牴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