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律上是16岁就可以自主合意性交。
但16岁其实仍属于“懵懵未知”的年龄,18岁、20岁也有保护不足的疑虑。
以社会上女孩子被骗、被诱发生性关系的年龄层分布极广来看,
用“年龄”来定义“心智成熟度”是错误的!
问题在于这些骗砲的人总能利用“诈术”骗得当下女孩子的“不抵抗”,
事后因为法律上对合意性交定义的不完全,
受害的女孩子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不抵抗配合乃慑于对方诈术”,
而让这些诈术者总能法网中从容脱身。
此漏洞不但使得许多被诱骗女子的身心遭严重伤害,影响人生弗远。
甚至舆论还一面倒地以合意性交来批判女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所以建议去除法律上以年龄定义心智年龄的设计,改采“时间追诉制”。
‘不分年龄,女性3年内均得对施诈术诱骗性交者提起性侵害之告诉。
或自其直系血亲或配偶知悉起之3年内亦得代理为之。’
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女孩子在生理上及法律上的防卫机制,
也可以让诈术惯犯难逃法网、无所遁形。
更同时加强男性对于女性应负责任的重视,
无形中也让真爱经得起考验的价值被彰扬。
这样改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