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4-28
卫生福利部保护服务司张秀鸳司长进一步说明,为强化身分隐私保护,《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13条及第13条之1明订“任何人”除有特殊情况或正当理由,皆不得透过媒体、网
路等其他方式,公开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地方政府社政机关
依法得裁处最高新台币十万元罚锾。
106-05-03
卫福部保护服务司司长张秀鸳在3日晚间澄清,卫福部并未要求台南市社会局开罚。张秀
鸳还说,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规定,被害人死亡,若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
社会公益,认有报导或揭露必要者,就可揭露被害者个资。这事件是社会瞩目案件、重大
治安事件,对维护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视听、防止危险扩大等都有帮助,“因此其实不
需要隐去被害人姓名”。
一开始说不准讲的是张秀鸳,五天后说可以讲的又是张秀鸳,您真辛苦。一开始出来坦,
转发夹弯的时候,还是您来坦。引的还是同样一个法条,第一次您选择性引用,第二次
您还是选择性引用。
我蛮好奇官场到底是什么样的地方,好端端一个人,进了官场,整个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