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服部 我的看法 (我不是法律人,有更专业的法律人可以提供补充)
我们先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条:本法所称性侵害犯罪,系指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一款及其特别法之罪
也就是遭违反上述刑法的人侵害的才叫被害人,有兴趣的可以再去查这些法条,而这些法律都是要有人提出申请(报案),警察才会受理,新闻也说了警方没有收到有人报案,所以无法调查
所以林女根本就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
当然,卫福部可以扩大解释,林女就是我们的被害人,因为
第3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卫生福利部。
也就是卫福部的倚仗,我就是裁判,我说了算,我有最后的解释权
我说你是 你就是 不是也是
我说你不是 你就不是 是也不是
OK 那你们后续的作为呢??
卫福部会说,我们叫台南市社会局处理了
我们来看看台南市社会局该怎样处理 https://goo.gl/6OrFcL
社会局接到卫福部通报
1.紧急处理? NO!! 9年前的事情怎会算紧急
2.一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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