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这个案子 这位小姐一毛都不会花到自己钱...
强制险目前对死亡赔偿金额 就已经有200万的赔付
169万 强制险根本就够cover了
这位小姐不爽的应该是被判拘役50天 要花5万易科罚金的这件事情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这个案子是 绿灯撞抢黄灯 结果绿灯直行的被判50天拘役
假如抢黄灯是对的话 法官怎么会认为被撞的自行车骑士与有过失
黄灯的用意是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及行人,表示红色灯号即将显示,届时将失去通行路权。
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八四号函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未至交岔路
口之停止线而号志灯号已显示为黄灯, 倘驾驶人仍继续行驶进入交岔路口,可否依道路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
二百零六条第四款规定: “圆形黄灯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及行人,表示红色灯号即将显
示, ‘届时’将失去通行路权”,亦即黄灯显示时,尚未失去通行路权, 故不宜依主旨
所叙条款处罚。
从路权的角度 如果在圆形黄灯时 如果你行经路口 警察是不能依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处罚你
但不代表你符合道路安全交通规则阿
交通部99.11.29.交路字第0990058903号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 206条规定:“圆形黄灯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及行人,表示红色灯号即将显示,届时将失
去通行路权”,汽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面对圆形黄灯时,应注意交
岔路口行车环境并依号志指示行驶。
但从法律规定"过失"的角度 是你的"注意义务"
当你是黄灯的情形下 也许你有通行路权 但你也同时有更要注意交岔路口的行车环境
的注意义务,简单来讲你反而应该是保持让自己随时可以处理路口状况的状态
结果要进入路口前没注意路况 反而急着加速通过 当然是有应注意而不注意而有过失阿
今天明明就是脑残记者下标题有问题 说绿灯直行 笑死人 故意隐瞒抢黄灯这件事情
身为记者有判决书 竟然不依事实报导 难怪台湾的记者会变成笑话 有够脑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