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沪祥性侵菲佣 5亲友伪证也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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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2017-05-01 22:53
[记者黄捷/台北报导]前新党立委冯沪祥被控性侵菲佣,但他始终否认犯行,友人
陈鹏仁、3名女儿、女儿友人张兰石为帮冯脱罪,于侦审期间涉伪证;冯去年10月
遭判刑3年4月定谳,士林地方法院据此认定5名亲友伪证,因符合减刑标准,判陈男
6月徒刑,其他4人5月徒刑、缓刑5年。
冯沪祥被控2004年1月23日下午,趁妻儿不在家,在住处性侵菲佣,一审至更二审皆依
强制性交判有罪,菲佣更三审翻供,改口因冯妻不尊重她,才挟怨报复,未遭性侵,
更三、更四审改判无罪,但最高法院以违反经验法则发回更审,更五、更六审又改判
有罪,最高法院去年10月驳回上诉,冯遭判3年4月定谳。
冯在侦审期间,以家人在场、忙于处理“机密访日行程”等辩词,撇清他不可能在
菲佣指控的时间点犯案,“牵拖”长女冯复华、次女冯国华、三女冯文、张兰石、
陈鹏仁及助理陈荫华,6人只好出庭具结。
判决指出,冯复华、冯国华及张兰石皆称,案发当时都在北市士林华龄街冯宅,冯文
也称当天有使用冯国华手机,但检察官调阅通联,发现发话地址皆不在冯宅,冯文与
冯国华也相隔两地,不可能使用冯国华手机。
陈鹏仁则称,他与冯沪祥计画访日,案发当天下午坐出租车前往美国在台协会拿护照,
途中接到冯沪祥电话讨论行程,谈话时间约10分钟,但当天下午冯沪祥手机、冯宅
市话的通联,根本没有与陈鹏仁通话的纪录。
士林地院认定5人伪证,并指犯案时间在2007年4月24日前,适用《中华民国九十六年
罪犯减刑条例》,得减刑二分之一。
由于陈鹏仁始终否认犯行,遭判刑6月,未获缓刑;另4人则因审理期间认罪,合议庭
认有悔意,判刑5月,缓刑5年,冯家3女6个月内应各向公库支付20万元,张兰石则应
付保护管束,义服劳务150小时。
另外,陈荫华因诓称冯沪祥案发当天有与陈鹏仁通话,也遭检方起诉,但合议庭认为,
陈荫华与冯沪祥联系时,从冯沪祥口述得知此事,受误导才如此证述,无伪证犯意,
判她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