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啦 我觉得齁 要让女权真正平等应该要这样
毕竟社会还是以男性为主 太多情境是让女森在暗夜里哭泣不敢发声了
所以我们应该要提案修法
只要男性和女性性交 必须作为有罪推定 又称为有奸推定
你必须提出证据说明你不是奸她
证据只采信女方的说词 其余一概不接受
不然你就是强奸
而且是公诉罪 可以由检察官起诉
这样一来 很多女性从头到尾都不敢出声的 也可以获得正义了
可喜可贺 可喜可贺
※ 引述《cefywo (新竹结衣~* 妹妹废文科长)》之铭言:
: 没错!支持你
: 不然这样搞下去,以后卖东西给人家他反悔,除了要求退货还告诱买怎么办?
: 不可以再让低落的男权被进一步打压!!!!
: 大家说好噗好!
: ※ 引述《SamuraiJack (杰克武士)》之铭言:
: : 有些母猪整天在那边想要扩大刑法的定义让台湾成为母猪天堂,实在是很烦耶。
: : 台湾刑法有“妨害性自主罪”的章节,也就是从刑法221条开始往下,载明妨害性自主
: : 的种种情况和要件,就拿221条来说:“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
: : 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这就是强制性交,就是性侵害,强暴是其中的一种(强暴也就是强奸)
: : 这种状况就是“从头到尾都不愿意”没有什么事后反悔的问题。
: : 再后面是各种细节,像是受害人年龄,精神状况强暴犯有没有携带凶器等等。
: : 像是著名的227条就是规定,如果对方是未成年,那就不管意愿就当你是强奸惹。
: : 那么什么是“诱奸”呢?根本没有这种东西啊!
: : 我们可以分两种状况:首先是这次的案件,老师拐骗学生,这可能有什么问题?
: : 这可能符合228条的:“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但是有没有利用权势,这个不好说,还是要看他怎么“拐骗”,如果有诉诸自己的权势,
: : 像是不帮老师含你就小心啦,或者反过来帮老师含就有好处啦,或是其他类似小动作,那
: : 就是利用权势,这个有罪,要罚!
: : 再来的状况,就是“欺骗感情”啦,你要说骗砲也好啦,把别人当工具人也好啦,都是欺
: : 骗感情吼,没有欺骗女生感情比较过分,欺骗男生感情就比较不过份的啦!顶多是骗到的
: : 东西不同,但都是肉体劳动吼。不然就是有男友还到处劈腿约砲的,母猪不是最喜欢说,
: : 不要把性看得太重要这是解放吗?那么都是肉体,都是欺骗,哪有男老师骗女学生就很过
: : 分,就是诱奸,还要有罪的?
: : 所以啦,要嘛是利用权势,很过份有罪;要嘛是欺骗感情,道德要谴责,但别过度上纲
: : 至于那种什么事后反悔啦,事前没想清楚啦,这个吼,只能叫他们去死比较快了。
: : 你欺骗感情,道德上有错我同意,但是你自己没想清楚,就要说别人是“奸”是怎样?
: : 当然啦身为父权沙猪,关心女森情绪是很重要的,就算她只是没想清楚事后哭哭,也要好
: : 好安慰,但这是因为我们有大男人的胸襟,不是因为我们做错事情了好吗?更别说母猪自
: : 己欺骗感情都还大辣辣说是性解放女性自主zzz
: : 总之,欺骗感情就是欺骗感情,道德谴责就是道德谴责,不要什么都要X奸O奸的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