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Dmango (爱战暱称的哪个白痴)》之铭言:
: 懒人包:
: 编剧在2015年与导演签约
: 合约中声明两点:
: 一、转让一切版权给导演利用。
: 二、若2015年申请辅导金通过即交付编剧15万元。
先帮编剧QQ,看起来除非编剧有办法举证签约时有被误导或诈欺,否则是很难赢了。
想要借串问一下的是,这份合约分成的两个部分:
一、一切著作财产权归导演所有。
二、一切著作财产权与编剧无涉,唯若获得2015辅导金后交付编剧15万元。
若法官认为导演在第二部分并未以这部电影申请2015年的文化部辅导金而有规避义务
之嫌,那么合约其余部分(一切著作财产权归导演所有)是否仍然生效?
换个情境讲,假如今天导演申请了2015辅导金也拿到钱了却死不肯付15万,
则编剧只能针对这15万元进行求偿,还是可以主张整份合约都无效?
有没有法律系可以帮忙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