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粉FB专页蓝白拖的逆袭,昨天配合部分媒体发文
表示台中市政府缺钱到连在校园检到的钱都要上缴市库,真的太夸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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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白拖的逆袭
昨天 13:26 ·
#台中市府缺钱缺到这种地步???#真的够扯!
学校里能捡到的钱不过也是几百几千的,甚至上千都很少,这种ㄧ咩咩的钱,学校都不能
自行决定运用?还得上缴“市府”,是要2018、2020选举用吗?这么扯的决定,还真的只
有“假聋”敢!
● 新规定:校园捡到钱 要列册缴市库
台中市各级学校这学期收到一份公文,内容是市府修订各机关学校处理归属台中市所有拾
得物要点,最受关注的是规定以后如果在校内捡到现金,全要列册缴市库。
市府表示,这是依民法第807条第2项规定办理,没有违法。但不少学校认为“管太多”,
过去校园内拾获现金都是校园自主管理,最后用在学生身上,以后要列册充公,徒增行政
作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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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看之下台中市政府好像真的很缺钱,不过实际状况呢?
首先翻翻民法第807条
第 807 条
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后招领之日起逾六个月,未经有受领权之人认领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警察或自治机关并应通知其领取遗失物或卖得之价
金;其不能通知者,应公告之。
拾得人于受前项通知或公告后三个月内未领取者,其物或卖得之价金归属
于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团体
第 807-1 条
遗失物价值在新台币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应从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或
其他有受领权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条第一项但书之情形者,亦得依该条
第一项但书及第二项规定办理。
前项遗失物于下列期间未经有受领权之人认领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
或变卖之价金:
一、自通知或招领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项规定办理,自拾得日起逾一个月。
第八百零五条至前条规定,于前二项情形准用之。
再来看看所谓的地方自治团体
根据法务部104年6月22日法律字第10400096960号函的函释
按民法第 807条第 2项规定:“拾得人于受前项通知或公告后三个月内未领取者,其物或
卖得之价金归属于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团体。”其所称“地方自治团体”,系指依地方制度
法实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团体,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均属之(地方
制度法第2条第1款及第14条参照);此与同法第 803条第1项规定所称“各该场所之管理
机关、团体”无涉。
也就是说,照民法807条来看的话,台中市政府要求在学校内拾得的无主物与金钱,期限
过后都要上缴市库于法有理,学校之前自己拿来用反而有违法之余
再来看看其他县市政府的作法
新北市:https://goo.gl/jN378G
台北市:https://goo.gl/nCZjjk
还不是一样捡到的钱要上缴市库,蓝白拖配合媒体打这点真的是打脸打到自己人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