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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不爽被超车骂“干” 竟辩“《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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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46岁张姓男子,去4月间因不满陈姓女子超他车,怒骂对方一声:“干”,结果陈
女拿行车记录器提告。张男为此还花钱找律师,他的律师辩护指出,张男骂“干”是为了
发泄情绪,《宪法》保障人民表现自我,用刑罚限制言论是违宪。但士林地院认为,言论
自由与他人尊严权利起冲突时,并没有特别优越性,依公然侮辱罪判处张男罚金2000元,
得服劳役2天。
张男当时开车行经新北市八里区中华路二段的中线车道,行驶同方向的陈女突然超车并同
时变换车道到内侧,张男吓了一跳,气得开车窗骂陈女一声:“干”,陈女不满受辱,拿
著自己的行车记录器提告张男涉犯公然侮辱。
张男到案供称,他没有要侮辱陈女的意思,“我平常讲会就会一直讲到这个字 (干)”;
张男委任律师则表示,张男只是要发泄自身不满情绪,才会口出不雅字眼,没有要侮辱陈
女,且《宪法》保障人民个人表现自我自身价值,因此用刑罚禁止人民骂“干”是违宪。
但法官认为,《宪法》言论自由并非以绝对方式无条件保障,就算张男真的是为了发泄情
绪、实现自我,“干”字也只是空泛的攻击字词,无助民主社会发展;且言论自由与他人
名誉尊严产生冲突时,言论自由没有应受特别保护的优越性。而且张男已进入社会工作多
年,应该很清楚知道“干”字有侮辱他人的意思,但审酌其没有前科,因此依公然侮辱罪
判处罚金2000元,得易服劳役2天,可上诉。(颜凡裴/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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