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声请释宪案106/3/24言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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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为审理台北市政府(会台字第12771号)、祁家威(会台字第12674号)就民
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认有违宪疑义
声请解释案,定于106年3月24日上午9时起在宪法法庭开庭进行言词辩论。
本案言词辩论争点,有下列几项:
1.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是否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
2.答案如为否定,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规定?
3.又是否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4.如立法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侣),是否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以及
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本次言词辩论出庭人员预定有本案声请人台北市政府之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声请人祁家
威先生及其代理人许秀雯律师、庄乔汝律师、潘天庆律师;关系机关部分,法务部代表人
邱太三部长,内政部代理人户政司张琬宜司长,台北市万华区户政事务所代理人王雪梅秘
书;鉴定人方面,大法官邀请陈爱娥副教授、张文贞教授、陈惠馨教授、刘宏恩副教授、
李惠宗教授及邓学仁教授担任,俾提供相关意见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
106年3月24日言词辩论程序表:
8:30~ 报到
9:00~9:10 言词辩论程序开始
1、书记官朗读案由
2、审判长宣示注意事项
9:10~9:40
声请人及关系机关陈述辩论要旨
(各不逾10分钟)
1、声请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2、关系机关代表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9:40~10:40
交互询答
(询问各不逾2分钟、答询各不逾4分钟)
1、声请人方先询问,再由关系机关答询;次由关系机关询问,声请人方答询。询答完毕
后,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得再为下一轮次询答。
2、两造若需鉴定人提供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后发问,再由鉴定人答询。
10:40~11:00
休息20分钟
11:00~12:00
大法官询问
1、声请人及其代理人
2、关系机关代表人及其代理人
3、鉴定人
12:00~12:15
最后陈述(各不逾5分钟)
1、声请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2、关系机关代表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12:15~
言词辩论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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