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正元到案后供称,事发时,他在GOOGLE找到这张照片,看到这张照片拍得很精细,误以
: 为是政府机关拍的才会引用,并无侵害《著作权》的犯意,董维则认为蔡的行为已侵害他
: 的权利,坚持提告,由于双方调解不成,检察官认为,蔡正元引用公开发表著作,并未用
: 于私人,为合理使用,因此处理不起诉。
我认为这则新闻很重要呢
在台湾网络盗图还蛮常被告的
特别是FB上
蔡主张他认为是政府机关的照片
问题是现在单眼大砲一大堆
军武迷摄影师也一大堆 照片精细不等于就是政府机关照片吧
用这理由是不是太牵强?
有键盘律师要来解释一下吗?还是以后都说拍太好以为是政府机关的图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