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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故意!拜师后设摊在斜对面 判赔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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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民易自雄在屏东垦丁大街向摆摊卖炸鱿鱼业者王义翔学习技术,双方签署协定一年
,易自雄若要设新鱿鱼摊,须经王男同意。不料,易男竟在合约期内,就在王男摊位的斜
对面设新鱿鱼摊,王男怒告对方违约,请求损害赔偿。
台南地院法官认为,易自雄确实违约、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判赔60多万元违约金给王男,
全案可上诉二审。
一审判决书指出,原告王义翔与被告易自雄在2015年8月就合作摆摊贩卖炸鱿鱼,分别签
订市场合作合约书及竞业禁止合约书。王义翔负责提供生财机具,易自雄在垦丁大街商圈
摆摊。
王义翔主张,双方在竞业禁止合约中,约定易自雄要新设鱿鱼摊时,必须经他的同意,避
免市场过度饱和,合约期一年,如毁约或期满未续约一年内,易男不得经营与他公司贩卖
的相关商品,也不能向他人透露任何厂商资料、进货成本、材料配方等营业秘密。
双方约定,如果毁约要赔偿每日营业额五十倍赔偿原告,营业额计算则以被告向原告进货
成本乘以三计算。
去年4月,易自雄片面终止合约,并在王男摊位的斜对面10公尺开设“鱿鱼大姑娘”,贩
售与原店相同种类的商品,违反竞业禁止合约规定。易自雄辩称,““鱿鱼大姑娘”不是
他的摊位,他是帮忙朋友出摊,他也不知道王义翔的商业机密,更不会泄漏给他人。
台南地院法官传唤两名证人,确认易自雄不只一次开车载新设鱿鱼摊的货物到摊位上,被
告母亲也常到新鱿鱼摊帮忙,证明易自雄与新鱿鱼摊有密切关系。
法官考量被告在合约期内,在同一商圈经营新鱿鱼摊,确是违约与违反竞业禁止合约规定
,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判易自雄必须赔偿60万7950元,全案可上诉二审。(辛
启松/台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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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
言而无信是谓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