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规定,原则上,必须有“犯罪嫌疑”才可以盘查
请问一下
如果法律这样规定,是不是 先照法律这样执行
如果 执行上有问题,再回头 修改法
想问的是 犯罪嫌疑 要怎么 判定
1.全身刺青,一脸凶狠样,可是没有违法过 -->可以查吗?可以拒绝被查?
2.穿着正常,鬼鬼祟祟的 可以查吗?
(这种很主观)
3.上面公布 一些犯人的照片,有一位路人长的很像,可以盘查吗?
(1)如果真的是犯人,就抓到了
(2)如果只是长的像而已,又要上新闻了
4.看到警察在前面,就回头走,这样算 犯罪嫌疑吗?
我之前有被警察吓过,现在不想靠近不行吗?
要怎么做,才能让警察执行权利,降低犯罪
也能保障人民的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