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爱肝)》之铭言:
: ※ 引述《wgst88w (清楚明“熙”)》之铭言:
: : 看了一下影片跟相关回文,这事件明显就是一件哲学冲突:
: : 就警察的立场,“感觉、直觉”是可以破案的,甚至是可
: : 以遏止灾难型的犯罪!
: : 就一般民众的立场,于法、于理上,自然人本来就有不受
: : 拘束的行为自由,执法者须有“合理怀疑”的理由才能对
: : 自然人的行为做拘束。
: : 可是这条线不管怎么画,直到现在还是很模糊的,因为这
: : 是种共溶现象。
: 其实盘查本来就是警察的职责,
: 又不是被盘查就等于被当罪犯。
: 有些人是失踪人口、
: 或是待协寻的失智老人、离家少年。
: 也是会被盘查啊。
: 又不是仅限于罪犯。
: 像我上次去超商买酒,
: 结果店员没有问我年龄,
: 我走出来时手上拿一瓶台啤,
: 警察就走过来,
: 叫我身分证拿出来,
: 问我成年了没有= =???
: 拎杯还不是只得乖乖照办。
感觉满多支持警察随意要盘查的,而且大家也觉得警察认真好棒棒!
那么把法律改成这样不知道支持随意盘查的乡民觉得如何呢?
一、
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
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国家有妨害者。上述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必要时并得解散之。
二、
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动有碍治安者。
三、
对于人民罢市、罢工、罢课及其他罢业,得禁止及强制其回复原状。
四、
得拆阅邮信,必要时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五、
得检查出入境内之船舶、车辆、航空机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时得停止其交通,并得
遮断其主要道路及航线。
六、
得检查旅客之认为有嫌疑者。
七、
因时机之必要,得检查私有枪砲、弹药、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
八、
对于建筑物、船舶及认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检查。但不得故意损坏。
九、
因不得已时,得破坏人民之不动产。但应酌量补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