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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闻标题:女经理落水身亡保险拒赔 法官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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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8日15:32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姓女资深经理于2013年间,在南投日月潭落水死亡,死亡证明书死亡
原因登载“不详”,保险公司疑是自杀,加上尸体发现时间,已超过保险期限,因此拒绝
理赔。不过台中地院法官认为尸体发现时间并非死亡时间,判定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限内,
且若是张女布局自杀,应会安排在保险期限内让人发现尸体,加上张女生活一切正常,无
自杀理由,保险公司应给付意外险1000万元给张女丈夫。
张女于2013年11月19日向台湾人寿投保旅行平安保险,时间从2013年11月19 日到2014年5
月18日,共计180日,丈夫和女儿为其受益人。2014年5月6日下班后,张女与家人失联,
经丈夫通报失踪协寻,警方于5月21日在南投县日月潭发现张女尸体,发现时已经全身浮
肿、中度腐败,法医研究所研判死亡时间“可能在2014年5月19日之前”。死亡证书记载
死亡方式为“不详”。
台湾人寿公司认为保险契约截止日是18日,但法医鉴定在“19日之前”,疑已超过保险期
限。另外,尸体发现地点偏僻、无路灯,是一杂草丛生的泥路,非正常行人行走区域,又
与张女停车处有一段距离,家属也无法提出张女和人有约的直接证据,加上张女也向多家
寿险公司投保,却没有向公司请假纪录,也没有购机票等旅游计画,认为此案有诸多可议
之处,拒不理赔。
张女丈夫于是向台中地院提讼要求理赔,法官认为,如果张女有意造成自杀假象,应计划
于跳水后想方法让家人于契约到期日5月18日之前找到她,而不是一人于5月6 日躲到日月
潭偷偷自杀,等到5月21日才被人发现寻获,加上查张女生前生活、工作、经济一切无异
常,无任何自杀征兆,认为应是意外落水死亡,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额给家属。(邓
玉莹/台中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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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到底是张男还是张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