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赏樱团的交通事故
跟车辆相关的保险有
1.强制险(游览车公司投保)
2.乘客责任险(游览车公司投保)
3.旅客责任险(旅行社投保)
其余乘客或驾驶个人投保的意外险或旅游平安险就不论述
从之前新闻内容了解乘客责任险是富邦产险、旅客责任险是旺旺友联
每台车辆都要保的强制险,承保对象:除车辆驾驶以外的第三人,包含乘客
1.强制险又采无过失主义,只要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受害人
皆可请求赔偿医疗费用(保额20万)
或死亡、残废给付(死残200万)
所以这件事故中强制险需赔偿除了驾驶以外每位身故乘客200万
强制险死亡给付有安排顺位,其中有包含到祖父母及兄弟姐妺
但也是要等到无前一顺位之请求权人才往下找人赔付
强制保险法也规范,强制险理赔金也作为损害赔偿之一部分
强制险是特别法所以与一般民法不同,依条款赔付顺位可以赔死者的哥哥
但其他的2跟3都是责任险,条款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负赔偿之责,所谓的法,指的是民法
2跟3的被保险人分别是游览车公司跟旅行社
负的是搭乘车辆的乘客跟参加行程的旅客赔偿责任
所谓赔偿责任是指业者因民法第五款第184条侵权行为规范
须赔偿这些死者或是受伤的人
所以引用同为第五款第192条及第194条确认死亡之请求权人
并无不当,也合法合规
所以当一家三口都在事故中丧生,父、母赔付给儿子是没问题的
但死亡的女儿不能赔给哥哥就是因为不在194条的请求权对象
哥哥当然可以依192条主张赔偿丧葬费用,但前述的强制险就已经赔200万了
为作丧葬费应已足够,理应无法再请求
另外194条属于身分权,无法继承
所以无法以继承的权力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的确依法无赔付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