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上的作法是,债权人有执行名义(确定判决. 本票确定裁定. 支付命令等等,可以参
考强制执行费第4条1项各款),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执行处声请强制执行。
声请状上写明请法院查劳保(也可以自费查询国税局的所得资料),法院就会发函去查劳保
,若是有查到债务人在那间公司保劳保,就会发扣押命令给公司即第三人,第三人有异议
的话(比如债务人已离职),把回函勾一下传真或是寄回给法院执行处就可以了。
假设债务人确有在上班,法院就会发薪资移转命令,第三人要把扣押的薪水移转给债权人
。
大致上就是这样,还有一些细节略过了,有错的话烦请指教!!
所以一旦有保劳保,法院绝对查的到,债权人也一定可以知道,跑不掉的,要不然就是领
现金!!
对了,除非被债权人探听到债务人在某公司上班领现金,这样也是会被扣薪的(只能怪自
己被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