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luku (山本君)》之铭言:
: ※ 引述《Orzer (按☯KMT)》之铭言:
: : 本来以为是搞笑的
: : 没想到真的是劳动部的正式指导原则
: :
: : 干,改名叫资动部好吗?
: : 原件第五页
: : http://goo.gl/88ND32
: “例如游览车驾驶载运游客至某景点后,游客下车至景点游憩二小时,该二小时期间,驾
: 驶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认为是工作时间。”
: 各位阿,这个得ㄉㄜˊ,学问可大了,魔鬼就藏在细节中阿!
: 正式法律用语“得”读为“ㄉㄜˊ”表非强制性义务,行为人有选择作为/不作为之自由。
: 也就是说,可算可不算,看雇主和劳工怎么乔囉。台湾你知道的嘛,劳方通常弱势。
: 如果这个可以行的通的话,恩.....全国各行各业全部都可以采用。
: 1.教师指导学生上课后,学生下课午休吃饭一小时,该一小时期间,教师得自行利用者,
: 得不认为是工作时间。
: 2.柜姐进行销售业务后,顾客离开柜台,10分钟后另一顾客来到,该10分钟期间,柜姐得
: 自行利用者,得不认为是工作时间。
: 3.美食街清洁工清扫一桌后,5分钟后前往清扫另一桌,该5分钟期间,清洁工得自行利用
: 者,得不认为是工作时间。
: ....................................
: .......................................................
: 哇。美丽新世界。 by雇主
不如全贴出来讨论.
(四)汽车驾驶:
1、汽车驾驶,包括客车、货车及主管之驾驶,其工作时间以实
际工作时间为准,包含热车时间、驾驶时间、验票时间、等
班时间、洗车时间、加油时间、保养时间、待命时间、上下
货时间或其他在雇主指挥监督下从事相关工作之时间。
2、驾驶得不受雇主之指挥、监督,并得自由利用之时间,为休
息时间。
3、客户如要求增加行程,驾驶应回报并征得雇主同意,于完成
工作后,以劳资双方约定之方式回报雇主,雇主应记载劳工
延长工作时间纪录。
4、驾驶因行驶路线长短不一,交通离尖峰状况差异甚大,其工
作时间及休息时间与一般固定工时之劳工有别。依劳动基准
法第三十五条但书所定“连续性”工作,因具有一旦执行工
作即无法中断之特性,事业单位如有符合前开但书规定之情
形,得于劳工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休息时间,该休息时间仍
应至少一次给足三十分钟。雇主是否确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给予劳工休息时间,得由劳动契约、工作规则、工
作日志等资料或访谈劳工以为判定。
5、至于未行车之等候时间,是否属工作时间及其工作时间如何
计算,应先厘清该时段内是否受雇主指挥监督,并得否自由
利用,例如游览车驾驶载运游客至某景点后,游客下车至景
点游憩二小时,该二小时期间,驾驶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认
为是工作时间。至于有些许游客停留于游览车上,该期间驾
驶实际上无法自行利用,应属工作时间。
6、汽车驾驶工作时间之纪录,除辅以行车纪录器、GPS 纪录、
驶车凭单(派车单)外,亦可辅以客户签收纪录以为佐证。主
管座车之主管,亦应负有记录驾驶工作时间或签认工作时间
纪录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