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15亿// 救国团房地 判还国家确定
位于台北市松江路黄金地段的救国团总部“志清大楼”房产,登记为中华民国所有,但长
期遭救国团占用,国有财产署七年前兴讼索讨此国有地,最高法院昨判决救国团无权占用
志清大楼一至五楼、地下一、二楼共二○八七坪楼地板面积,应返还国有土地,还须回溯
从一○○年八月五日起,按月给付租金七十六万多元至返还房产为止,至昨天为止应支付
五一三八万元,全案确定。
救国团回应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不了解内容,因此无法评论。
房产业者指出,依最高法院判决结果,救国团占用志清大楼共二○八七坪楼地板面积,以
目前周边商办行情每坪六十五到七十万元推估,总价值约达十三.五亿到十五.六亿元。
总部2千多坪 国产署追讨
救国团总部目前使用志清大楼三至五楼,一、二楼则由救国团等三家公司一起使用,中央
社使用六至八楼,荣工公司使用九至十四楼,本案国有财产署诉讼标的是一至五楼、地下
一、二楼由救国团占用的部份。因志清大楼位处北市松江路上商业办公精华地段,又位于
捷运站旁,土地价值不菲,属北市黄金路段之一。
国产署提告指出,救国团原隶属国防部,民国五十八年间虽解除隶属关系,其业务仍受行
政院监督,国库也拨款给救国团兴建志清大楼,因此当年救国团虽提供原址土地与中央社
、荣工公司合建大楼,但救国团分得的楼层与土地仍属国有,指救国团无权占用,诉请返
还国有地,应支付五八六五万元,并追讨相当于租金的不当得利每月九十七万元。
救国团辩称,与国防部或政院无隶属关系,坚称志清大楼现址土地,是救国团透过自费购
买以及他人捐赠筹得,所以分得近三成的所有权,但因为当年未取得法人资格,无法登记
大楼所有权,才暂时将大楼登记为中华民国所有。
台北地院认定志清大楼六十八年由救国团、中央社出地,与荣工合建而成(七十年完工)
,救国团有合法分管约定的使用权源,非无权占有,判国产署败诉。
救国团上诉 最高法院驳回
但高院认为,政府当年出资兴建志清大楼,产权属国有,教育部将本案志清大楼无偿提供
救国团使用,双方属借贷关系,国有财产署有权提告要求返还,因救国团提不出合法使用
权利的证明资料,救国团属无权占用,改判应将大楼相关土地返还国产署,并按月支付不
当得利,自一○○年八月五日起,按月给付租金七十六万多元至返还房产为止。救国团不
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昨将全案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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