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X9 (米鲁国王)》之铭言:
: 嘘 wn7158: 还有你有小孩上幼稚园吗?现在幼稚园下课标准时间是4点到4 01/07 04:17
: → wn7158: 点半,以一例一休算法,超过八小时算加班.以现在塞车状况 01/07 04:17
: → wn7158: ,有几个家长可以4点接小孩下课? 01/07 04:18
: → wn7158: 所以幼稚园接下来月费和注册费就要跟涨,懂? 01/07 04:18
: 嘘 wn7158: 更不用说什么幼稚园老师,中午不得在校园,否则算上班.就 01/07 04:21
: → wn7158: 是告诉家长,超过八小时幼稚园要付加班费,所以要涨月费, 01/07 04:21
: → wn7158: 懂吗? 01/07 04:22
: → wn7158: 要乱互航,就不要举自己没亲身经历的例子 01/07 04:23
这真的蛮有趣的, 先看条文:
http://labweb.mol.gov.tw/
修法前
劳动基准法第24条:如雇主有使劳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者,或每周工作
超过40小时者,应依法给付加班费,其标准为:
(1) 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2以上。
修法后
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如雇主有使劳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者,或每周
工作超过40小时者,应依法给付加班费,其标准为:
(1) 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3分之2以上。
所以不管修法前还是修法后, 本来就是超过八小时都算加班, 这部分的平日加
班费算法一模一样根本没变. 那么问题来了, 既然平常日在修法前后如何认定
算不算加班, 跟怎么计算加班费的方式都完全没变, 那请问你举幼稚园的例子
是在讲国泰民安的吗?
真的是万事都怪一例一休, 比扁维拉还好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