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82年10月5日交路(82)字第033848号函释规定: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
规则”第206条第4款规定:“圆形黄灯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及行人,表示红色灯号即
将显示,‘届时’将失去通行路权”,亦即黄灯显示时,尚未失去通行路权,故尚可通过
路口而不受罚。
上面显示的是目前对于黄灯红灯的规定
理论上看到黄灯应该是要停下来
而不是肆无忌惮的继续通行
但这项法规根本就是在变相鼓励抢黄灯
现在对于闯红灯的定义是
只要你在红灯前超过停等线
就不算闯红灯
意思是只要你在红灯前通过停等线
即时开超慢
红灯了还在路口内
依然还保有路权
另一方就算是绿灯通行
撞到你也是他的错
但我认为应该要改为
红灯前只要没有进入下个路段(离开路口)
都应该算闯红灯
都应该算闯红灯
这样才能保障绿灯通行者的用路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