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件事
1.国光西站事件不可能只开一次会,而这件事跟双方契约有关
开会法务局有可能不列席吗?难道是交通局要瞒着法务局?
如果最后要拍板才提出这样的意见,主管不会唸几句我也觉得奇怪
不过我相信这件不是主因......
2.仲裁人选定。仲裁不是法院裁判,所以不是什么公不公正的问题
依不依法的问题。
而最后一个仲裁人则是要双方合意产生,30天合意不成才由
法院或仲裁机构选定
杨芳玲:依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一项),本府只负责推举一位仲裁人,
而主任仲裁人的推举,不需要、也不应该事先征求本府的同意或告知本
府。
这段话没错~但如果今天李复甸是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也就算了,
如果是市府跟对方合意出来的,那不就表示你选的这位仲裁人有问题
竟然会合意出敌性的主仲.....
用上面那段叙述说跟法务局没关系,你选的仲裁人是内鬼内鬼内鬼
很重要所以要说三次!
仲裁法第 15 条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当事人认其有不能独立、公正执行职务之虞者。
这个是仲裁法的回避事由,你合意的我看妳要怎么声请回避TT
好聚好散我觉得柯文哲很厚道了
注:应该是合意的啦~不然就直接讲被指定不用扯这么多了,也可以声请回避啊
应该也是法务局推的~不然就说别人推的就好
也别问李复甸合不合乎仲裁法第15条第四款了~一望即知吧
满满的内鬼真是人民的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