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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Rock (就是这样)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讨论] 成立“台湾”体育运动总会、运动协会
时间: Mon Aug 22 23:36:38 2016
本次奥运,因发生网球选手谢淑薇拒赛、羽球戴资颖在羽协与赞助商
间不合理协议影响下无法展现实力等事件,让我们意识到“中华民国”系
列的体育相关协会组织,无论是运动总会也好,分项运动协会也罢,可以
说在人事、财务、会务,乃至于对选手权益的争取、保障等各方面都出了
很大的问题。
尤其,特别是人事部分,依据之前网友的分享爆料,“中华民国”系
列的体育协会有许多都是由中国国民党的人把持:
(https://www.facebook.com/mock.mayson/posts/767516360055637)
中华民国网球协会理事长:廖裕辉(中国国民党第五届国家发展班)
中华民国棒球协会理事长:廖正井(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
中华民国篮球协会理事长:丁守中(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
中华民国路跑协会理事长:曹尔忠(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
中华民国划船协会理事长:李中岑(中国国民党台南市议员)
中华民国拔河协会理事长:吴育升(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
中华民国现代五项暨冬季两项运动协会理事长:吴育升(中国国民党
立法委员)
中华民国射击协会理事长:陈士魁(中国国民党党员,
曾任马英九政府行政院秘书长、政务委员、
侨务委员会委员长。)
中华民国曲棍球协会理事长:林沧敏(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
中华民国极限运动协会理事长:陈孋辉(中国国民党台北市议员)
中华奥会主任委员:黄志雄(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
中华奥会主席:林鸿道(马英九的国策顾问,涉掏空中联24亿资产)
中华奥会副主席:蔡赐爵(与中国国民党主席洪秀柱超过30年交情,
被爆长期以一条龙方式承揽选手赴外国包机业务。)
而中华民国体育总会会长、副会长、理监事等多为中国国民党支持者,
在74名顾问里面,更有过半数是中国国民党党员或该党支持者。
奥会副主席蔡赐爵更是滥用其地位,成立旅行社并长期包揽选手包机
出国比赛之事宜.并在经中华民国监察院纠正后,改由自己的儿子担任旅
行社负责人,借此规避“利益冲突”,简直是把所有人当白痴!
虽然中华民国行政院长林全在日前表示:“奥运后检讨各运动协会”
但实际上,由于这些协会全都是依人民团体法成立的人民团体,因此,只
要其设立、运作没有违反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并依据本身的章程完成相关
选举程序,就算哪天选出个中国共产党党员当理事长你也不能怎样。
而且,由于这些运动协会目前在台湾是处于“仅此一家别无分号”的
状态,不但独占著政府所提供的体育补助经费,更掌控著许多国际比赛的
报名权限!
在政府实际上无法对这些形式上照着法令、成立运作的“邪秽”的人
事及运作进行有效管控的情况下,个人认为,要反制这些协会最有效的方
法,就是成立“台湾版”的相关体育协会,并鼓励运动选手们加入“台湾
版”的运动协会、退出相关“邪秽”,然后由“台湾版”运动协会与这些
协会竞争经费资源。
有鉴于目前“中华民国”系列体育协会普遍有政治酬庸、外行领导内
行、滥用独占权限欺压选手强迫配合赞助厂商、财务状况不明、以装死的
方式将选手实质禁赛等弊端,个人认为应依下列原则运作“台湾版”体育
协会,以促进各相关体育项目的推广、发展及选手之栽培、协助:
一、理事长由相关体育现任或退休选手、教练担任。
二、理、监事成员应有半数以上由现任或退休选手、教练担任。
三、财务单位主管由具会计师资格者担任,按月、季、年公布财报。
四、法务单位主管由具法律专业且外语能力良好者担任,具律师资格
者优先。
五、为确保所有理监事及行政主管决策正性并避免弊端,相关人员应
定期申报其财务状况,并揭露可能之利益冲突。
六、善用资讯技术,建构透明、公正、公开之报名制度。
七、善用资讯技术,建构透明、公正、公开之申诉案件处理制度。
八、迅速公开各项补助案之申请内容、进度、执行状况。
九、订定“以确保选手最佳表现为优先”的赞助厂商合作原则,为选
手之最佳利益与赞助厂商洽谈合作条件,并积极监督赞助厂商配
合选手需求,避免戴资颖事件再次发生。
除前述“台湾版”体育协会外,并成立“台湾版”体育总会,进行以
下工作,以促进台湾体育的总体发展、确保单项体育协会之正常运作,并
提高体育相关资源(场地、政府补助、民众及厂商之赞助等)的运作效率:
一、理事长由素孚众望之社会公正人士担任,若为现任或退休体育选
手、教练者优先。
二、理、监事成员应有半数以上由加入总会之体育协会的代表担任。
三、财务单位主管由具会计师资格者担任,,按月、季、年公布财报。
并成立财务查核委员会,定时、不定时对加入总会之体育协会的
财务进行查核。
四、法务单位主管由具法律专业且外语能力良好者担任,具律师资格
者优先,并成立法令遵循查核委员会,定时或不定时对加入总会
之体育协会的法务运作进行查核。
五、为确保所有理监事及行政主管决策正性并避免弊端,相关人员应
定期申报其财务状况,并揭露可能之利益冲突。
六、善用资讯技术,建构方便、好用之体育赛事场地管理系统,以安
排、协调体育赛事场地之使用,整合票券之销售。
七、善用资讯技术,建构透明、公正、公开之申诉案件处理制度。
八、迅速公开各项补助案之申请内容、进度、执行状况。
九、以“提高体育风气、栽培体育人才、发展体育产业”为目标制定
运作原则,以合理安排各项体育资源、培养有潜力的运动选手,
并促进体育相关领域(如运动设备、学术研究、商品)的发展。
考量到上方所列中国国民党介入的状况及某些协会的出包纪录,现阶
段可考虑尽快成立的单项运动协会有:
田径、网球、棒球、篮球、排球、巧固球、台球、足球、游泳、路跑、
划船、拔河、射击、曲棍球、剑道、滑轮溜冰、极限运动、现代五项暨冬
季两项运动、羽球。
除前述运动项目外,并可参考现有亚奥运单项运动协会来设置:
http://www.sa.gov.tw/wSite/ct?xItem=6238&ctNode=839&mp=11
在成立数个“台湾版”的单项运动协会后,便可进一步成立“台湾版”
的体育总会。如果台湾版单项运动协会能有效地增加会员,就能对“中华
民国”相关协会的运作造成极大压力。如果相关协会不能改邪去秽,迟早
会被台湾版的运动协会淘汰、取代。
大家觉得如何?
有人有兴趣和我一起来完成这项任务吗? ^_^
有兴趣的人请填写报名参与表单:
https://goo.gl/forms/hK0vxXrlmzjGhMzO2
注:
1. 体育协会是人民团体法中所规定的“社会团体”,凑足30人便可成立。
2. 人民团体法第 7 条规定:在同一组织区域内,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
组织二个以上同级同类之团体。但其名称不得相同。
所以,要成立“台湾版”的单项运动协会乃至于体育总会,好跟“中华
民国”诸会竞争,至少在法令上是完全OK的喔。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