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就好啦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63 条
本条例施行前,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间、大陆地区人民相互间及
其与外国人间,在大陆地区成立之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此取得之权利、负担
之义务,以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承认其效力。
前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已另有法令限制其权利之行使或移转者,不适
用之。
国家统一前,下列债务不予处理:
一、民国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之外币债券及民国三十八年黄
金短期公债。
二、国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机构在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