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来源:自由
非法入侵抓奸 脱光谈公事…无罪
台中庄男与花姓女子偷情,庄男元配委托征信社抓奸,拍下男女全裸卧床画面,2人坦承
通奸,元配提告后,2人改口辩称是“脱光衣服谈公事”,台中地院法官认为,元配非法
入侵花女住处蒐证的恶,比通奸的恶更严重,“抓猴”的证物不具“证据能力”,判决2
人无罪。
判决书指出,庄男(31岁)与元配结婚仅约1年多就出轨,他常到未婚的花女(31岁)承
租套房处流连,元配委托征信社“抓猴”,征信社人员租下花女套房楼上房间,合法取得
花女住处公寓大门钥匙,并打听得知花女套房的大门密码。
前年6月13日晚间,庄男又到花女套房,征信社与元配在套房外,听到花女呻吟声,征信
社人员持录影机强行开门,闯入拍摄并翻阅花女私物,见花女与庄男倒卧床上,用棉被遮
掩身体,还拉下棉被拍摄2人全裸画面,取走卫生纸团。
庄男与花女坦承通奸并签署和解书,不料元配提告后,2人翻供说,他们仅全裸在床上谈
公事,未发生性关系,当时因误信“全裸”就是通奸,才会承认通奸。
台中地院认为,通奸要件是性器官结合,录影没拍到性器官结合,只能证明“2人全裸在
床上”,花女呻吟声,可能只是“亲密的话”,不能证明2人当时正在交欢,更重要的是
,通奸仅是1年以下之罪,恶性“尚非重大”,但征信社与元配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翻
阅花女杂物)与强制罪(拉下棉被拍摄2人裸体画面),却是3年以下的罪,非法蒐证的恶
,比通奸的恶更严重。
法官强调,如采用2人全裸的录影证据,无异是鼓励他人用暴力、危害人权与法治的手段
来蒐证,台湾没有引用“毒树毒果理论”,不过,依“法益权衡原则”,上述严重违法取
得的证据,不具“证据能力”,卫生纸也不是合法取得,不能当证据,也不需鉴定,据此
判决2人无罪,可上诉。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12305
备注: 这种烂法什么时候要废掉? 全裸谈公事会信我也是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