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更生人工作权 政院修法放宽出租车驾驶资格
为了更生人的工作权,行政院会今早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未来若犯
《惩治走私条例》,经执行完毕逾五年,或缓刑期满未经撤销缓刑者,可执业驾驶出租车
,但须靠行受雇于出租车客运业。
为维护出租车乘客安全,依现行规定只要曾犯故意杀人、强盗、抢劫、抢夺、恐吓取财、
掳人勒赎、《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枪报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
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罪者,经判刑确定,或曾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定应为交付
感训确定者,不得办理出租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不过,司法院第584号解释及监察员调查意见指名,限制出租车驾驶人选择职业之自由要
适时检讨,所以放宽犯惩治走私条例者的规定。
此外,依据现行规定,出租车驾驶人犯窃盗、诈欺、赃物、妨害自由或刑法230 条至236
条各罪之一者,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就吊扣执业登记证,经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者
,废止其执业登记并吊销驾照。但修法后,出租车驾驶人犯窃盗、诈欺、赃物、妨害自由
或185-3条、230条、235条各罪者,不会吊销驾照,仅3年内不得办理执业登记。(陈郁仁/
台北报导)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60707/90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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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出租车司机的驾驶资格应该更严格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