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段问一下懂劳基法的大大:
"再来,所谓“加倍”是什么意思呢?过去“假日工资”的“加倍”计算是这样的,劳动部
会说,每月的月薪都已经给你一倍了,所以加倍的意思是:“只要再给你一倍即可”。过
去许多劳工都觉得这种解释很荒谬,因为比起平常日加班要多给1.33(加班前两个钟头)
,1.66(加班两小后以后)还少,后来在假日皆不愿意出勤(得经劳工同意嘛!),逼得
雇主只得给高一点的假日工资才有劳工愿意工作。
但是请注意,目前这个休息日不是假,它是可以随时被拿来加班的。于是,这会产生一个
现象,就是所谓的“加倍”工资,将会比起平常日加班的工资还少(1:1.33或1:1.66),
而且还是根据时数来计算的,不用给一整天的工资呢!如果我是雇主,在平常日晚上加班
要给1.33或1.66,那我何不选择在休息日给个1,不是更省钱嘛?相同的,雇主若用相同
的钱,在休息日比平常日还可多用劳工几个钟头呢!"
但劳基法中规定: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之。"
这边字面上意思不就是前两个小时给1.33倍薪资,其中1是原工资额、0.33是加给。
所以平常日加班应该是多给0.33吧?
怎么会解释成平常日加班多给1.33倍呢??
这真的好复杂阿,谢谢各位大大。
: 引述《LisivoNCTU (创业家)》之铭言: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5601
: 2016/06/06公共论坛陈政亮劳动部是这样宣传最近的《劳基法》修正重点:
: 每七天会有两天“放假”,其中一天叫做“例假日”(这是本来就有的),一天叫做“休息日”(这是新增的)。这样叫“周休二日”,新增了一天的假!
: 但如果你真的这样想,就被劳动部骗了,因为休息日并不是一种“假”!让我们仔细讨论
: 一下“假日”与“休息日”的差别吧!
: 首先,我们的假有三种,“例假”(七天中有一天)、“休假”(纪念日、节日、劳动节
: 等)与“特休”(跟劳工年资相关的)。从法令上来看,这些假基本上是一定要放的,雇
: 主要求上班只能是“例外”。所以,《劳基法》规定这些日子若要劳工出勤,得(一)经
: 由劳工同意、(二)工资要加倍计算、(三)即便出勤时数少于一日,其工资都得以一日
: 计、(四)(天灾等突发状况出勤)事后还要补假休息、(五)(天灾等突发状况出勤)
: 雇主还得在事后24小时内详述理由,跟主管机关核备。(请参考《劳基法》第36~40条)
: 就法令的精神上来说,这三种假就是得放,上班乃是“例外”。换言之,这三种假的出勤
: 时间,绝对跟所谓“延长工时”无关,因为“延长工时”不是例外,而是一般企业常见的
: 现象。这样说来,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劳基法》关于这三种假的规定全部都写在一起(
: 请参考《劳基法》第36~40条),与“延长工时”的工资计算规定(第24条)、“变形工
: 时”(第30条、30-1条)的规定彻底分开来的原因。说到底,“假”就是跟“延长工时”
: 与“变形工时”毫无关系的东西。
: 那么,现在草案中的“休息日”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劳动部采用了很高明的骗术,把它放
: 在第36条第1项:“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一日为休息日”。
: 乍看之下,你还以为是一种“假”呢!但仔细一看,原来不是。草案36条增加了第2项到
: 第4项,说:“休息日是可以在二周、四周、八周范围内来移动的”,另外第5项则说:“
: 休息日的工作时数是可以当成延长工时的”。
: 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休息日不是“假”的概念,它是“正常工作时间”(无论变
: 不变形)与“假日”之间的“残余时间”而已。这个残余时间可以拿来跟正常工作时间互
: 相交换,也可以随时用来加班;因此,在“休息日上班”完全跟“假日上班”不一样,后
: 者是“例外”,前者可以是“常态”。
: 所以请读者千万不要想太多,误以为劳动部会让全国劳工增加假期,以便降低工时;实际
: 状况是,劳动部把“周休二日”中的“休息日”伪装成为一种“假”,骗我们说,周工时
: 只剩四十小时后,就周休二日啦,全年劳工就多出104小时,除以一天8小时,就等于多出
: 13天“假”啦,所以国定假日就算砍7天,劳工还赚到6天啊!
: 这是劳动部的骗术。休息日明明就不是“假”的概念,本来就无法这样换算的。如果要当
: 作“假”来算,就请劳动部先把休息日上班当成是一种例外,这样的换算才有可能成立。
: 但这还不是最猛的,劳动部最厉害的其实藏在此草案第24条。前面说过了,24条乃是“延
: 长工时”的工资计算规定。现在草案新增了第一项第四款:“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
: 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众所皆知,假日上班不管上几个钟头都是要给“一天”工资的加
: 倍;但是休息日上班不是,是依照“时数”给的,即便你一整天大好时光都因为两个钟头
: 的加班而全毁了,但因为休息日不是假,所以雇主只要合法地给你两个钟头工资就可以了
: 。
: 再来,所谓“加倍”是什么意思呢?过去“假日工资”的“加倍”计算是这样的,劳动部
: 会说,每月的月薪都已经给你一倍了,所以加倍的意思是:“只要再给你一倍即可”。过
: 去许多劳工都觉得这种解释很荒谬,因为比起平常日加班要多给1.33(加班前两个钟头)
: ,1.66(加班两小后以后)还少,后来在假日皆不愿意出勤(得经劳工同意嘛!),逼得
: 雇主只得给高一点的假日工资才有劳工愿意工作。
: 但是请注意,目前这个休息日不是假,它是可以随时被拿来加班的。于是,这会产生一个
: 现象,就是所谓的“加倍”工资,将会比起平常日加班的工资还少(1:1.33或1:1.66),
: 而且还是根据时数来计算的,不用给一整天的工资呢!如果我是雇主,在平常日晚上加班
: 要给1.33或1.66,那我何不选择在休息日给个1,不是更省钱嘛?相同的,雇主若用相同
: 的钱,在休息日比平常日还可多用劳工几个钟头呢!
: 于是我们这里就看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劳动部把一个在“正常工作时间”与“假日”
: 之间的残余时间,伪装成为一种“假”,说劳工会有很多的好处,但其实是方便雇主弹性
: 的挪移工作日,并给更低的延长工时的工资。这样做,不可能降低台湾已经过高的工时,
: 反而给了雇主诱因(比平常日加班还便宜),让劳工在休息日加班,总体而言会诱发更长
: 工时!
: 那国定假日砍7天呢?更不用说了,经过上述聪明的设计,劳动部所谓“降工时”根本不
: 是降成“假日”,而是降成“便宜加班的、方便挪移工作日的休息日”,结果不仅没有降
: 到工时,反而诱发出长工时;在这种状态下,劳动部再砍掉7天假,全国劳工货真价实的
: 增加了56小时的工时啊!
: 那从头到尾,这个《劳基法》修改,到底是在干什么呢?我看根本不是为了“降工时”,
: 而是为了让雇主“弹性运用工时、调降加班费、砍假以增加劳工上班时数”的策略罢了!
: 劳动部官员就别再装了,一些工运出身的官员们也别再打迷糊仗了,要降工时就堂堂正正
: 的降,别绕个弯砍了假、增加了工时,还要欺骗社会大众说给了劳工多少好处,这可真是
: 典型的得了便宜还卖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