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宪法法院裁定 处罚自愿卖淫行为合宪
韩国宪法法院今天裁定,严惩妇女出卖身体换取金钱的反卖淫法律不违宪。这项2004年制
定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因买春或卖春遭定罪,最高可处一年徒刑及300万韩元(约新台币8
.3万元)罚金。
法新社报导,今天的裁决主要聚焦于2012年由一名41岁娼妓提起的诉讼。她对自己被逮捕
及遭罚50万韩元提出挑战,主张惩罚自愿卖淫,尤其是在性工作者别无其他赚钱手段的情
况下,违反宪法保障的权利。
然而,针对性交易可能属非强制性质,宪法法院予以驳回。合议庭法官在裁决中指出:“
卖淫本质上是一种暴力和剥削,因此不能被视为自由交易。”
这项判决引发在场性工作者及维权人士愤怒反应。一名发起性工作者协会的维权人士告诉
记者:“当权者对性工作者毫无同情心,逼她们去死。”
一名性工作者则含泪问道:“我们不是韩国人的一分子吗?他们没有为我们着想。”
【中央社/首尔31日专电】
韩国宪法法院今天就“性交易特别法”第21条第1项规定自愿卖淫行为也将受到处罚是否
违宪作出裁定,以6票赞成、3票反对的结果裁决相关处罚条例并未违宪。
韩国联合新闻通讯社指出,这是韩国首次就处罚为了生计而自愿卖淫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
裁决。
据报导,韩国于2004年实施“性交易特别法”,严厉打击卖淫行为。该法第21条规定,进
行卖淫嫖娼活动者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约新台币8万4580元)以下的
罚款。
http://udn.com/news/story/5/16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