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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失智母 兄住弟屋不必付租
吴姓男子以不到一半价格买下失智母亲价值一千四百多万元的房产后,提告
要求与母同住的三哥一家人搬走、还要补付房租;被告主张为照顾老母才住
在屋内,是么弟哄骗母亲卖房,没资格要他搬走。法院判吴败诉,他三哥一
家人可续住,也不必付房租。
法院认定,依医院诊断证明,吴妇确实罹患老年痴呆症,且房屋买卖契约中
明订她能住到过世为止;吴的三哥自未成年时就与母亲同住,目前是为了照
顾母亲继续居住,身分是经占有人指示而随同的占有辅助人,属于合法占有
。
吴母(七十八岁)卅年前买下新北市三重区一处四十六坪房产,与丈夫、四
个儿女同住;丈夫过世、儿女结婚陆续搬出,仅排行老三的儿子(四十九岁
)婚后仍与她同住。
吴母二○一三年出现失智症状,她最小的儿子在二○一四年九月带老母去找
代书,表示母亲同意以六百廿万元价格将房产卖给他,签约并完成过户后,
吴便以房屋所有权人身分要求三哥一家人搬走。
吴家大哥去年向法院提出涂销所有权移转诉讼,主张么弟利用母亲失智取得
房产,该笔买卖不合法;另也提出辅助宣告声请,两案仍在审理。
吴见三哥不肯搬走,也提出迁让房屋及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主张该间房屋依
坊间行情,每月租金至少两万元,他算三哥每月八千元;三哥应自二○一四
年十月起到迁出房屋当月,按月给付,但法院判他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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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