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osita (phosita)》之铭言:
: 这警察真的很怪。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有规定,但没罚则。
: 这种本来就是以劝导为主。
: 结果这位大警察竟然拿另外的法条,用很勉强的解释来开罚单。
: 这...上法院也不会赢吧。
: 不然这位大警察您告诉我,哪一台车曾经因为红旗破损,而被开单过?
: 如果大家红旗破损都是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开单,
: 你讲的才有点道理吧。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84条第1项
二、车头及车尾应悬挂布质三角红旗之危险标识,每边不得少于三十公分
。
三、装载危险物品车辆之左、右两侧及后方应悬挂或黏贴危险物品标志及
标示牌,其内容及应列要项如附件八。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第1项
汽车装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装载整体物品有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而未请领临时通行证,或
未悬挂危险标识。
三、装载危险物品,未请领临时通行证、未依规定悬挂或黏贴危险物品标
志及标示牌、罐槽车之罐槽体未检验合格、运送人员未经专业训练合
格或不遵守有关安全之规定。
请问员警纠~竟~是用第29条第1项的第二款还是第三款来罚当事人呢?
两相对照,你要罚小红旗,只能用第二款,但是第二款是规定未悬挂,
人家有挂,只是大小不符,员警擅自跨张法律所没有的要件,
想开就开?想罚就罚?这种员警不只扰民,根本积极侵害人民权益,
别说申诫,记过都不嫌轻,
这种[管他的,我先开单再说,运气好这傻逼根本乖乖缴钱了事,我就赚到]的员警,
还有人挺?
八卦都不八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