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建志要求蒋万安应对外说明这样的抽奖活动是否已经涉及贿选?是否不只1次进行贿选?
: 另外,律师黄帝颖也在现场表示,蒋万安当时已经成为国民党提名的参选人,却提供超过30
: 元的礼品给民众抽奖,如果现场向选民拉票也形同投票的对价关系,涉嫌触犯选罢法贿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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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蒋万安稍晚在脸书解释,无论是中秋晚会或重阳晚会,都是他受里长邀请参加,仅配
: 合活动赞助单项礼品,供民众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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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强调,得奖人是不特定人,也不会因为该单项摸彩品而改变特定人的投票意愿,且根据中
: 选会网站所指“参与民俗节日、庙会、婚丧喜庆,赠送礼金、礼品显与社会礼仪相当者,尚
: 不足以构成贿选行为。”因此这样的社会礼仪表现,不会构成贿选行为。
我不小心google到这个 http://goo.gl/np6Mc8
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 写的贿选新手法
怕大家懒得看 帮大家节录一下
丙、以不同外貌伪装的赠礼贿选类型:
一、假活动、真送礼:
候选人于选举前之相当时间起,即以社区联欢晚会之名义,在选区内之各处,透过桩
脚邀集投票权人参与晚会,实际在该晚会中,提供各项高额价值之奖品,再以摸彩之名义
,发送予每一名参与活动的投票权人,凡参加者人人有奖。
恩 确实不是人人有奖 但是这样就没事了吗?
蒋万安说的
假借节日名义,举办活动发放物品、奖品、奖金。
根本是避重就轻 参照http://goo.gl/AOSenG
可以躲过下述的情况吗?
提供具有经济价值之日常用品,如电锅、热水瓶、收音机等
假借捐助名义,提供宗教团体、同乡会、其他机构或团体等
活动经费、团体服装或活动用品等
假借摸彩或有奖征答名义,提供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