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顶新无罪 吕秋远律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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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分析一下魏应充为何无罪的原因,看看法院是怎么看这件事的,根据彰化地方法院
的新闻稿,我尽量整理成白话文版是这样:
关于酸价的认定,法院找了三个鉴定人做鉴定。他们认为,酸价是所谓的油脂新鲜度,我
国对于油的酸价标准,只管成品,不管原料,况且精炼程序只是可以去除杂质、重金属等
杂质,使油脂稳定,乃食品工业的正常程序。而地检署指控酸价有问题,根本没有意义,
因为精炼只能下降酸价,但是油脂的新鲜度跟食品安全并不相关。所以,检察官起诉“顶
新公司屏东厂于取得越南大幸福公司进口之油脂后,经过检验其酸价,借此可估计油品‘
酸败’程度,并透过精炼程序降低油脂酸腐或油耗味”这件事,本身就是误会,这与食品
安全无关。
关于总极性化合物的认定。法院认为,检察官当时送验的程序,使用快筛法,跟主管机关
所定的标准程序不合,当时没有在实验室进行管柱层析法的分析,而法院采样以后送验,
发现这些化合物是合格的,应该不是回收油。
关于重金属的认定。法院认为,这些油虽然有部分重金属含量,但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第17条的规定,本来就只是适用终端产品,而不是原料油,这些原料油以后都可以透过精
炼程序变成合格的油,把重金属去除。“重金属可于精炼程序去除,则未必表示成品阶段
即含有重金属,或所含重金属并未符合食用油脂卫生标准规范。”
检察官说,越南屠宰场并无检疫人员,可能有未经检疫流程即进入菜市场的贩卖之非健康
猪屠体,认为本案油品不可供人食用:但是证人说,越南的屠宰场合格,猪只品质很好,
所以这纯粹只是检察官的猜测。至于被害人所说的证词,都是被媒体报导后才有的感受
,并没有办法让法院相信确实被顶新欺骗,所以没有诈欺取财的问题。
结论:
法官认为,本案油品之酸价、总极性化合物、重金属、脂肪酸组成各节均不足以认定该油
品为妨害卫生之饮食物品。检察官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油品系来自于非健康猪只屠体为原
料所熬制之猪脂等有碍健康之原料,或系足以妨害卫生制造过程所制造而成之油品,自难
认定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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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法官基于鉴定人与检查报告的看法,认为酸价与食品卫生安全无关、化合物是
检验合格的、重金属确实存在于原料中,但是精炼以后变成品,就可以去除,这些猪油都
是来自健康猪只,检察官没有证明这些猪有问题,所以,无罪。
本案如果要检讨,应该就是原料油要不要纳入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范,重金属如果存在于原
料,而不存在于成品,要不要处罚。这部分还是要立法院努力,跟法官无关。
然后,大便如果经过精炼后可以吃,我们吃精炼后的大便应该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