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最高法院
2.完整新闻标题:刘泰英贪污侵占公有财物及洗钱罪案件新闻稿
3.完整新闻内文:
上诉人刘泰英于民国八十八年间,与当时之国家安全局局长殷○文(已死亡
,处分不起诉)基于共同犯意将属于“巩案”(外交部密列名称)归垫款之“奉天
专案”经费七百五十万美金公款,存入国外人头帐户,并换成美金旅行支票,指示
不知情之徐○强(另案判决无罪确定)交付上诉人收受,利用不知内情之人,兑换
成新台币,再以人头捐献方式,充作“私法人”台湾综合研究院财产。经最高法院
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检察官起诉,涉犯共同贪污侵占公有财物及洗钱罪嫌,由第一审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判罪,台湾高等法院同认犯罪属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有
从刑),本院于今(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300号驳回其上
诉,全案定谳。其余案情,事涉机密,歉难提供。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0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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