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中有制定内乱罪(第100条至第102条)、外患罪(第103条至第115条)
[3]以及妨害国交罪(第116条至第119条)[4],其中刑法第一百条已修改为限以暴力胁迫
者有罪)[5]。
内乱罪:
第100条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
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 行政函释(1)
第101条 以暴动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
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02条 犯第一百条第二项或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立法公布于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连同《中华民国刑法》全文
共357条一同实施。本条文于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条)颁布时,原为刑法第103条,
后来于1935年颁布后,方改列为第一百条。
这个条文于1992年修正。这项修正,被视为是台湾推动民主运动及人权保障的重大成就。)
外患罪:
第103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刑或无
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4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
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
台湾真的有人被判过(或即将)内乱外患罪吗?
好像没听过耶,有八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