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认识学长对柯P这个行为做了简单评论
学长刚好对于性犯罪有点研究
觉得蛮有道理的就经过同意把他PO过来
这个作法我基本上赞成啦,只是问题在于“性侵”该怎么定义呢?
是所有成立刑法上妨害性自主罪、性骚扰防治法的案子都算吗?
如果要这样定义的话,那公布出来的热点恐怕就没什么意义了,
因为大家会担心的应该是那种发生在陌生人间的性侵
(比如夜归女子回家路上不认识的人被拖去工地强制性交、或者被袭胸),
但这种案型在统计上却是少数,顶多两成,
反而绝大多数的性犯罪都是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
以前看过国内的统计数据,发生在亲戚之间的性侵
(例如叔叔对姪女、表哥对表妹、爷爷对孙女),
还比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性侵要来得多。
而且就罪名形式来说,
19岁男大生跟15岁女友合意性交的这种确实也是妨害性自主罪章,
可能也会被归类到“性侵”。
所以,如果以罪名形式来认定的话,
可能会发现性侵的热点竟然是住宅跟旅馆密集的地方
(因为亲属间的性侵大多发生在住宅,与青少年的合意性交大多也发生在住宅或旅馆)。
若要公布热点,至少要加一些限制吧,比如说排除掉认识的人之间的性侵,
我想这样的性侵热点才是大家所关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