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70931
“台南地院行政庭长郭贞秀表示,选选罢法规定是“训示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李
全教两件声请法官回避案,台南地院都已经驳回,李阵营再提抗告;她也直言,依法审理
进程,一审不可能在半年内审结。”
今日质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nBYP58LYmg
吴:秘书长
秘:吴委员早
吴:秘书长早,跟你请教,不知道你有没有统计过?法官跟检察官作夫妻,在法界有多少
?
秘:没有统计,但好像蛮多的
吴:很多,什么原因。因为很多是法律系同学,学长学弟学妹学姊,或是司法官训练所的
同学。如果检察官有相关的诉讼案件到法院之后由他的配偶承办,这构成回避要件吗?
秘:哦这..当然是说..这个能不能构成回避要件..如果(打断)
吴:这当然不构成马,如果构成回避要件。司法院就应规定夫妻不能同法院阿,要调走阿
!不然就常会发生回避的状况马。
秘:恩
吴:诉讼法清清楚楚说明这不构成回避要件。
秘:哦恩
吴:那我现在请教你。对于本院订定的法律,司法院的态度是如何?是否要遵守,如果有
意见是否要经正常管道处理?为什么经常要对本院规定的法条,任意解释,批评本院?我
请教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7条“选举、罢免诉讼,设选举法庭,采合议制审理,并
应先于其他诉讼审判之,以二审终结,并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各审受理之法院应于六个月
内审结”条文很清楚,是“应”阿。立法院为何要规定是“应”而非“得”?就是强制
尽速审结,立法目的在于避免被告拖延诉讼。民选公职有任期限制,四年或三年不等,如
果可以拖延诉讼,那么任期结束官司都还没定谳。所以本院才会在这127条,规定这么清
楚。请问为何台南分院可以说“这是训示规定,我们没有遵守的必要”。本院订立的法律
,台南地院可以这样解释阿?
秘:(无语)
吴:秘书长你讲一下阿
秘:因为..哦..实质上应该要在6个月内审结。但是实际上有时候是传唤证人,调查证据
的关系无法6个月内结束。
吴:我再提醒你,法官法第30条第1项第5款“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或职务规定,情节重
大”、第6款“无正当理由迟延案件之进行,致影响当事人权益,情节重大 ”。这都构成
法官法评鉴的事由,要弹劾法官很困难,但是对于本院规定的法律,司法院应该要高度尊
重才对吧?
秘:对阿,我们一向是很遵守这些规定。
吴:好,那我们迳作个案检视。台南市议长李全教,在今年于台南地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2月两次以“台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的先生是承审法官”为理由申请法官回避,两
次都被台南地院、高分院驳回。这就我们刚才讨论,因为没有道理,不符合的回避要件,
所以都被驳回。到了5月,这招不通换了一招,以检察官搜索台南议会为由告检察官侮辱
公署,之后再以“承审法官配偶是李的诉讼案件被告”为理由申请回避承审法官。6月下
旬台南地院又驳回,李全教又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再次驳回。到了9月,已经过了半年
,李因故请假而未得逞,又表示要以“解除委任律师,另外请律师”为由要延期开庭。台
南地院法官非常善意,于是延期到11/6和11/20才要开准备庭,延期了三次!如果李没出
席,再研究要不要以一造辩论方式处理。到了9/25,李又以“审理法官
回避庭有多位法官都曾承审过以前的回避案件”再次要求法官回避!台南地院明明很清楚
李的目的是要拖延诉讼,申请回避四五次。每一次都要等地院裁定、高院裁定达到拖延诉
讼的目的。我们都是法律人,就法论法。民事诉讼法第37条“法官被声请回避者,在该声
请事件终结前,应停止诉讼程序。但其声请因违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或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或第二项之规定”注意听后面重点喔“或显系意图延滞诉讼而为者,不在此限”。这么
清楚,如果申请回避是要延滞诉讼,就直接进行诉讼程序啦!我现在问你,根据以上理由
,赞不赞成将台南地院承审法官,移送评鉴?2月到现在8个月啦!还打算11月才要开第三
次的程序准备庭,这是包庇吗?视法律无物?法律规定“应”与“得”都有真正原因,以
及立法意旨,就是要防堵拖延审判马,结果被告不合理三番两次,五次啦!申请回避诉讼
。结果你们还在那边慢慢来!你讲讲话阿!再这样下去审不完啦!这是全国瞩目的案件,
居然无视诉讼法、选罢法、法官法。什么原因可以这样子阿?
秘:我希望法官喔,不管任何案件后,法官进行诉讼案件的主导权后,一定是要在法官的
身上后,依照法律的规范后,依照法律的规范,去看有没有延至诉讼的情形。一定要避免
的后。法律上也给发官很多权限可主导诉讼的后,的一个进行的后。
吴:秘书长,我当时有参与选罢法的修正,会提出127条有其理由和立法意旨。我相信没
有人会反对,避免被告延滞诉讼的意旨。
秘:对(点头)对(点头)
吴:法官法对于法官没有根据而延滞诉讼,有很严厉的规范。一个法官如果移送评鉴,会
是职业生涯的污点阿!代表的确有违法之嫌。然后诉讼法也规定得很清楚,我引经据典希
望以后不要有法官说“那都是训示规定,我们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希望解释法律的
人不要自以为可以位于法律之上。上个立院会期这案件还未超过6个月,我等到这会期一
定要来质询你们。我也是法官出身阿,怎么可以这样子任意当作法律不存在呢?请你把我
们的意见转达,因为我们不能干涉个案,请法官注意有各种法律规定,而且包含清楚的立
法意旨。要尊重本院的意见。谢谢。
秘:好(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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