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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退学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除申请自动退学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入学资格经审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注册或休学逾期未复学者。
三、操行成绩不及格者。
四、依学生奖惩办法,受退学处分者。
五、修业年限届满,仍未修足所属系、所、学位学程规定应修科目与学分者。
六、未通过本校学位考试细则规定之各项考核者。
七、未经本校系、所、学位学程同意,同时具有双重学籍者。
八、除论文外,各科学期成绩全部不及格,经系、所务、学位学程会议通过予
以退学者。
九、已授学位之论文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情形严重,经调查属实者。
十、符合本学则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这是清大退学规定
看陈为廷符合哪一条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