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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钓鱼台主权 马英九投书美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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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钧 2015年 08月 25日 04:00
记者王鼎钧/台北报导
前总统李登辉日前访问日本时,公开表示“钓鱼台列屿为日本所有,非台湾领土”。总统
马英九投书美国华盛顿时报指出,身为中华民国总统,“捍卫钓鱼台主权与渔权为我天职
”,不论曾任或未来的中华民国总统,均不容在国家主权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
以下是马总统投书译文:
中华民国前总统李登辉先生7月23日访问日本时,公开表示“钓鱼台列屿为日本所有,非
台湾领土”。此一言论违反历史事实、中华民国宪法及国际法。
基于强而有力的历史证据与国际法,日本已于1945年将钓鱼台列屿归还给中华民国。
钓鱼台列屿在西元1403年《顺风相送》书中即有记载,明朝时(1562年)更列入抵抗倭寇
入侵的海防系统,并于清朝时(1683年)随台湾正式纳入清朝版图。依据1722年至1872年
百余年间多项官方文书记载,钓鱼台列屿为我渔民经常使用且清廷早已有效统治,绝非日
本所称的“无主地”。
日本1868年明治维新后,于1879年并吞琉球王国并觊觎钓鱼台列屿。根据明治时代解密文
件,1885年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密令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勘查钓鱼台列屿,以设立“国标”
。西村回报称钓鱼台早由中国命名,使用多年并见诸史书,树立国标恐未妥善。当年9月6
日更有上海《申报》报导“台岛警信”,指日本恐占据钓鱼台而促清廷注意。外务卿井上
馨遂决定树立国标“当以俟诸他日为宜”,并令不得公开勘查之事。
1894年7月甲午战争爆发,11月日本于海陆战场皆胜,爰于1895年1月14日以内阁决议祕密
兼并钓鱼台列屿,但当时并未以天皇敕令公告,外界及清廷皆无所悉。尽管如此,由于日
本早在1895年以前即知钓鱼台列屿为中国领土,并非“无主地”,其兼并行为在国际法上
自始无效。
1895年4月中日签订《马关条约》,第二条明定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
鱼台列屿遂随台湾归属日本,划入冲绳并更名为“尖阁诸岛”。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我国对日宣战并废止《马关条约》。1943年中、美、英三国领
袖公布《开罗宣言》明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
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也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同
年9月《日本降书》更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这三项历史文件在国际法下对日本及美
国均具法律拘束力。
1945年二战胜利后的两年间国共内战爆发,双方均未受邀参加旧金山和会,但1951年《旧
金山和约》第26条特别授权未参加和会的参战国与日本另订和约。次年4月28日,中华民
国与日本在台北签订《中日和约》与《照会第一号》,作为《旧金山和约》延伸条约。
《中日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主权,第十条确认台澎地区人民具
有中华民国国籍,《照会第一号》也确认台湾、澎湖为中华民国领土。虽然1972年日本与
中共建交片面终止《中日和约》,但依1969年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终止和约并
不影响和约生效后法律的效力。因此,钓鱼台列屿主权应已于1945年10月25日随台湾归还
中华民国。
1945年至1972年期间,钓鱼台列屿由美军托管,其管理行为无涉主权,美国亦从未干涉我
国渔民使用钓鱼台附近水域。中华民国与美国于1954年签署共同防御条约,协防台海,也
使中华民国当时没有与美国交涉钓鱼台问题的必要。
1971年6月美国与日本签署《冲绳归还条约》前曾照会我国,强调仅交还钓鱼台列屿“行
政权”予日本,并非“主权”,因此《冲绳归还条约》并不影响我国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
立场。
身为中华民国总统,捍卫钓鱼台主权与渔权为我天职,因此于2013年与日本签订“台日渔
业协议”,达成“主权不让步、渔权大进步”的双赢目标。不论曾任或未来的中华民国总
统,均不容在国家主权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nownews.com/n/2015/08/25/1793178
5.备注:
不容在国家主权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 那为啥对中国就收国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