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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院解 字第 3078 号
解释日期:民国 35 年 01 月 25 日
解释文:
惩治汉奸条例关于汉奸罪刑。系就刑法外患罪所设之特别规定。仍与刑法
之外患罪同一性质。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该条例之汉奸罪。依
刑法第十一条第三条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均适用之。其犯罪主体。原
不以本国人民为限。惟台湾人民于台湾光复前已取得日本国籍。
如在抗战期内基于其为敌国人民之地位。被迫应征。随敌作战。或供职各地敌伪组
织。应受国际法上之处置。自不适用惩治汉奸条例之规定。
那个时候台湾人就是日本人啦! 就算当日本兵也是很合理der!
看清楚这可是司法院写的 9.2不爽 有本事就去抗议
反正9.2不服输就会去冲地检署了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