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民进党提出的阳光法案,并提出更多的建议。
看看李全教,想想赖清德,阳光法案的改革刻不容缓。
https://www.facebook.com/kchuang2013/posts/1749027411991104?pnref=story
黄国昌
改革阳光法案不应只是记名投票
民进党今天中常会提出“正副议长选举改采记名投票”、“正副议长选举贿选一审有罪即
停止职务”的修法主张。基于“代议士行为应有‘民主可问责性’”的原则,对于这两项
修法方向,值得赞同。
然而,如果要真正扫除“黑金政治”,该进行的改革还有很多,绝对不应只是正副议长的
记名投票。
例如,依现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规定,地方民意代表虽然有“申报义务”,但却
欠缺“公开透明”。具体而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6条第2项仅要求“总统、副总
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政务人员、立法委员、直辖市长
、县市长”之财产申报资料,应定期刊登并上网公告,但此规定的主体范围却不及于“地
方民意代表”,使得地方民意代表的财产申报不够公开透明,难以进行有效的公众监督。
又例如,现行《政治献金法》的相关规范,对于若干有大财团隐身背后的参选人而言,即
使存在申报不实等违法情事,一方面欠缺有效查核机制、一方面又没有具有真正效果的制
裁,最多只是罚钱了事,没有实质的吓阻效果,根本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
如果真的要让《政治献金法》能发挥阳光法案的功能,除了进一步强化查核之外,也应强
化违反的法律效果。现行以行政罚为主的《政治献金法》,早已印证欠缺规范实效性。日
后应仿日本立法例,修法将“剥夺未来一定期间的参选权利”列入制裁效果,才能真正提
升效果。
告别黑金、迎接阳光,我们还有很长一条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