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有没有 法律的斗争 的八卦

楼主: Schwinger (千金之子不死于盗贼)   2015-08-19 01:00:26
最近看到王泽鉴大法官《民法总则》著名德国的法学家Rodolf von Jhering一篇
文章,实在觉得这篇超经典的文章超棒的,我能体会王泽鉴大法官如此钟爱这篇文章
我觉得把法律改成你所热爱的科系XX都可以,把斗争改成你目前面对的困难都成立
有没有法律人看待这篇文章的八卦? 我想念过三民主义和一点社会学更能体会马克思
唯物论的价值和意涵,以前我还傻傻被孙文唬烂了 = =
耶林:法律的斗争
来源:王泽鉴先生《民法总则》绪论部分作者:耶林原著, 萨孟武教授翻译
没有战斗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在人间,则应视为辛苦奋
斗的结果。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个世
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
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由反对者的手中
夺来。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不问民族的权利或个人的权利,凡想保全权利,事先须
有准备。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
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
义。二者相依相辅,运用宝剑的威力与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完全见诸实
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过其优游的生活。我们若对他们说
:“法律是斗争”,他们将莫名其妙。因为他们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与秩序。这也难怪
他们,犹如豪门子弟继承祖宗的遗产,不知稼穑艰难,从而不肯承认财产是劳动的成果。
我们以为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包含两个要素,人们因其环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
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及法律犹如双面神耶奴斯的头颅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又示其另一面,于是
个人所得的印像就完全不同。此种双面的形像,不但个人,就是整个时代也一样.某一时代
的生活是战争,某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处时代不同,常常发生一种错觉.此
种错觉实和个人的错觉相同,当和平继续之时,人们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够实现,然而炮声一
响,美梦醒了.以前不劳而得的和平时代已成陈迹,接着而来的则为面目全非的混乱时代.要
冲破这个混乱时代,非经过艰苦的战争,均不能恢复和平。没有战斗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
益,只存在于天堂。其在人间,则应视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有客观的及主观的两种意义。客观的意义是指法律,即指国家所维护的法
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观的意义是指权利,即将抽像的规则改为具体的
权利。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我们知道法律需要国家维持。任何时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际国家
若袖手旁观,不与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轻蔑法律,视为一纸具文。然而我们
须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同时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引起一
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
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拥护现行法律是一个力量,反对现行法律也
是一个力量,两个力量成为平行四边形的两边垂直线,两力互相牵制,终则新法律常趋向
对角线的方向发展。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
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必有斗争。这个斗争或可继续百年之久。两
派对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其结果如何,只有听历史裁判。在
过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隶农奴的废除,土地私有的确立,营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信教
的自由等等,都是人们经过数世纪的斗争,才得到的。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
而是腥血涂地。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等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
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
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
掉婴儿,必伤心而痛苦;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
  现在试来说明法律斗争,这个斗争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护法益而引起的
。不问个人的权利或国家的权利,其对侵害,无不尽力防卫。盖权利由权利人观之,固然
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观之,亦必以侵害权利为他的利益,所以斗争很难避免。上自国
权,下至私权,莫不皆然。国际上有战争,国内有暴动与革命。在私权方面,中世纪有私
刑及决斗,今日除民事诉讼之外,尚有自助行为。此数者形式不同,目的亦异,而其为斗
争之一。于是就发生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抑为避免斗争,不惜
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而牺牲和平,后者则为和平而牺牲法律。固然任谁都不会因为
一元银币落水,而愿出两元银币雇人捞取。这纯粹出于计算。至于诉讼却未必如此,当事
人不会计较诉讼费用多少,也不想将诉讼费用归诸对方负担。胜诉的人虽知费用不赀,得
不偿失,而尚不肯中辍诉讼,此种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测之。
  个人的纠纷姑且不谈,今试讨论两国的纷争。甲国侵略乙国,虽不过荒地数里,而乙
国不惜对之宣战。为数里之荒地,而竟牺牲数万人之生命,数亿元之巨款,有时国家命运
且因之发生危险。此种斗争有什么意义?盖乙国国民若沉默不作斗争,则今天甲国可夺取
数里荒地,明天将得寸进尺,夺取其他土地,结果乙国将失去一切领土,而国家亦灭亡了
。由此可知国家因子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为生存而战,为名誉而战,牺牲如何,结
果如何,他们是不考虑的。
  国民须保护其领土,则农民土地若为豪强侵占数丈,自可起来反抗,而提起诉讼。被
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
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
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权利感情。简
单言之,诉讼对你,不是单单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对吾言。这个反对意见一旦流行,则法律本身就归毁灭,法律能
够存在,乃依靠人们对于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惧而至逃避,这是世上最卑鄙的
行为。我敢坚决主张,吾人遇到权利受到损害,应投身于斗争之中,出来反抗。此种反抗
乃是每个人的义务。
  权力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
  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
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
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一种法律都是集合许多片段组成,每个片段无不包括肉体上及
精神上的生存条件。抛弃法律等于抛弃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亦不可能。如
其可能,必定受到别的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权利人的义务。吾人的生存不是单由法律之抽
像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
权利感情的作用。
没有战斗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在人间,则应视为辛苦奋斗
的结果。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盗窃者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权人,故乃否认所有权的存在,更否认所有权为人格的要件
。是则盗窃的行为不但侵害别人的财物,且又侵害别人的人格,受害人应为所有权而防卫
自己的人格。因此盗窃的行为可能发生两种结果:一是侵害别人的权益;二是侵害别人的
人格。至于上述豪强侵占农民的田地,情形更见严重。倘若该受害农民不敢抗争,必为同
辈所轻视。同辈认为其人可欺,虽不敢明目张胆,亦将偷偷摸摸,蚕食该农民的土地。所
有权观念愈发达,受害人愈难忍受侵害,从而反抗的意识亦愈益强烈。故凡提起诉讼而能
得到胜诉,应对加害人要求双重赔偿,一是讨还标的物;二是赔偿权利感情的损伤。
  各种国家对于犯罪之会加害国家的生存者,多处以严刑。在神权国,凡慢渎神祗的处
严刑,而擅自改变田界的,只视为普通的犯罪。农业国则相反,擅自改变田界的处严刑,
慢渎神祗的处轻刑。商业国以伪造货币,陆军国以妨害兵役,君主国以图谋不轨,共和国
以运动复辟,为最大的罪状。要之,个人也好,国家也好,权利感情乃于生存要件受到损
害之时最为强烈。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之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价值不
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对于观念上的价值,不论贫与富,不论野蛮人与文
明人,评价都是一样。至其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知识的高低,而是由于苦痛感情的大小
。也许野蛮人比之文明人,权利感情更见强烈。文明人往往无意之中,计算得失孰大孰小
。野蛮人不凭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进,坚决反抗权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
认识权利受到侵害,不但对他自己,而且对整个社会都可以发生影响,亦会拔剑而起,挺
身而斗,不计利害,不计得失。
  为法律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已如上所言矣。兹再进一步,说明个人拥护自己的
法律——即法律上的权利——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
  法律与权利有何关系?我们深信法律乃是权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像的原则存在,
而后权利才会存在。权利由于法律,而后才有生命,才有气力,同时又将生命与气力归还
法律。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
为法律了;纵令予以撤废,亦不会发生任何影响。这个原则可适用于一切国法,不问其为
公法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实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负起责任,私法的实行则看私人是否
拥护自己的权利。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由于愚昧,不知权利的存在;也许由于懒惰
或由于畏惧,不欲多事,其结果,法律常随之丧失锐气而等于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权威
乃悬于权利的行使,一方个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个人又将生命给与法律,使法
律有了生气。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犹如血液的循环,出于心脏,归于心脏。
  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少数人若有勇气督促
法律的实行,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受到迫害,也无异于信徒为宗教而殉难。自己的
权利受到侵害,而乃坐听加害人的横行,不敢起来反抗,则法律将为之毁灭。故凡劝告被
害人忍受侵害,无异于劝告被害人破坏法律。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坚决反抗,往往会因之
中止。是则法律的毁灭,责任不在于侵害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我敢大胆主
张:“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盖不法行为不问是出于个人,或是
出于官署,被害人若能不屈不挠,与其斗争,则加害人有所顾忌,必不敢轻举妄动。由此
可知我的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就是人人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反之,我能防护
权利,主张权利,回复权利,就是人人权利受防护,均有主张,均能回复。故凡为一己的
权利而奋斗,乃有极崇高的意义。
  在这个观念之下,权力斗争同时就是法律斗争,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时,成为问题的不
限于权利主体的利益,即整个法律亦会因之发生问题。《威尼斯商人》中,描写犹太商人
夏洛克贷款给安东尼的故事,夏洛克有一段话:我所要求一磅的肉,是我买来的,这属于
我,我必须得到;你们拒绝给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
。···我需要法律···我这里有我的证件。
  “我要法律”,可以表示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又有人人应为维护法律而作斗争的意义
。有了这一句话,事件便由夏洛克之要求权利,变为威尼斯的法律问题了,当他发出这个
喊声之时,他已经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凌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
的权利与威尼斯的法律成为一体。他的权利消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归消灭。不幸的是
,法官竟用诡计,拒绝夏洛克履行契约。契约内容苟有反于善良风俗,自得谓其无效。法
官不根据这个理由,既承认契约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条件。这犹如法官承认
地役权人得行使权利,又不许地役权人留足印于地上。这种判决夏洛克何能心服。当他悄
悄离开法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毁灭了。
  说到这里,我又想起了另一作家克莱斯特所写的小说《米歇尔·科尔哈斯》了。夏洛
克悄然走开,失去反抗之力,而服从法院的判决。反之,科尔哈斯则不然了。他应得的权
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护,领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义的主张。他悲愤极了
,说道:“为人而受蹂躏,不如为狗”,“禁止法律保护吾身,便是驱逐吾身于蛮人之中
。他们是把棍子给我,叫我自己保护自己”。于是愤然而起,由正义的神那里,夺得宝剑
,挥之舞之,全国为之震骇,腐化的制度为之动摇,君主的地位为之战栗。暴动的号角已
经鸣了。权利感情受到侵害,无异于对人类全体宣战。但是驱使科尔哈斯作此行动,并不
是单单报仇而已,而是基于正义的观念。即余当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复名誉;并为
同胞将来所受的侵害,要求保护,这是余的义务。结果他便对于从前宣告他为有罪的人—
—君主、领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
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成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死被监护人,这是
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罗马,法官受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根据,而惟视金钱
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
,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人类的权利感情不能得到满足,往往采取非常手段。盖国家权力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
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放弃法律途径,用自助行为以
求权利感情的满足,不能不说是出于万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无结果,教徒的殉难可使罗
马皇帝承认基督教,欧洲各国的民主宪政何一不是由流血而来。科尔哈斯挥动宝剑实是“
法治”发生的基础。
依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简单的结论,即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
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
反对;劳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
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到了这个时侯,政治家方才觉悟,
要培养对外民气,须先培养对内民气,亦已晚矣。
作者: EinArthur (雷姆好可爱喔雷姆)   2014-08-19 01:00:00
有够长 END
作者: zold (zold)   2015-08-19 01:01:00
字太多
作者: dekirin (みるる)   2015-08-19 01:03:00
你来八甲板发认真文?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5-08-19 01:06:00
我大一的时候看过这篇但是end了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5-08-19 01:07:00
不错啊,最好是认真看完这篇,对于法律会有一定的前理解
作者: mkzkcfh (mkzk)   2015-08-19 01:08:00
法斗敲口爱得~~>/////<
作者: dekirin (みるる)   2015-08-19 01:09:00
大一看王泽鉴的书...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5-08-19 01:09:00
民总不是本来就是大一看吗...王的字很难懂,校稿起来比起其他老师要来得痛苦许多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5-08-19 01:12:00
要是我高中看过这篇文章我不会选文组
作者: blue999 (FLY)   2015-08-19 01:34:00
你高中生喔? 法律不是你想像的那样 你进去后200%会后悔一个嘴砲文章而已 没权没势抗争只是找死而已 你出社会就知道了 大部分都自扫门前雪 没人理你的 等你有钱有势也不需要抗争了
作者: LinFan (绿岛耕作)   2015-08-19 01:48:00
你没有看懂这篇吧 为什么会觉得可以改成其他科系
作者: w87778566 (衰神左撇子)   2015-08-19 02:06:00
大一就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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