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前阵子通过的海巡署组织法里,新增了海事安全维护,
不过海岸巡防法里的海上救难和海洋灾害救护都消失了....
觉得这是件很重要的事 (除非你能保证永远不会发生船难)
需要大家一起关心!
[现行的海岸巡防法]
中华民国89年1月26日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890001849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5条
第四条 巡防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 海岸管制区之管制及安全维护事项。
二、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之安全检查事项。
三、 海域、海岸、河口与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
执行通商口岸人员之安全检查及其他犯罪调查事项。
四、 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
五、 走私情报之蒐集,渗透及安全情报之调查处理事项。
六、 海洋事务研究发展事项。
七、 执行事项:
(一)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维护事项。
(二) 海上救难、海洋灾害救护及海上纠纷之处理事项。
(三) 渔业巡护及渔业资源之维护事项。
(四) 海洋环境保护及保育事项。
[今年六月三读通过的海巡署组织法]
总统令 第 7200 号 中华民国104年7月1日 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77051 号
海洋委员会海巡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
第 一 条 海洋委员会为办理海域及海岸巡防业务,特设海巡署 (以下简称本署)。
第 二 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洋权益维护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海事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运输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员 之安全检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及其他犯罪调查。
五、公海上对中华民国船舶或依国际协定得登检之外 国船舶之登临、检查及犯罪调查。
六、海域与海岸巡防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调查。
八、海岸管制区之安全维护。
九、海巡人员教育训练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项。
既然海巡署之后不管海上救难和海洋灾害救护,那发生意外的时候是谁要来救人?
是截至103年6月底,各机关总编制员额17,992人,但实际员额仅13,313人的消防署?
或者有其他即将成立的组织,要担负这项重责大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