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兼任助理纳保 学习劳动分流
发稿时间:2015/06/17 12:00
(中央社记者许秩维台北17日电)教育部今天公布学生兼任助理权益保障处理原则,将兼
任助理分为学习和劳动,仅提供劳务的兼任助理应纳劳健保,以课程或论文为学习目的的
兼任助理不属于雇佣关系。
学生兼任助理定位争议多时,教育部今天公布专科以上学校强化学生兼任助理学习与劳动
权益保障处理原则 ,做为大学校院确保学生权益的指引原则。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长黄雯玲表示,处理原则将学生兼任助理分为学习与劳动,“学习”范
畴包括“课程学习”和“服务学习”;而非属于学习范畴、仅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并具从属
关系的兼任助理,属于劳动契约关系,学校应纳入劳健保。
根据教育部的处理原则,若担任兼任助理的目的和课程、论文研究相关,或为毕业条件,
如实习课程、实验研究、田野调查课程等,属课程学习,全体学生一体适用;若为增进社
会公益,不以获取报酬的服务性社团或课程,属服务学习。
学习和劳动如何界定?黄雯玲表示,教学助理(TA)和研究助理(RA)等兼任助理的性质
归属由学校依据处理原则认定,但学校不能无限上纲,若认定是课程学习或服务学习,学
校应对学习活动有明确对应课程或实施计画,并明定相关学习准则。
黄雯玲指出,属于学习关系的兼任助理,学生权益依大学法、学位授予法等法规保障,学
生于学习活动的研究成果享有著作权;在劳动契约关系下,学生协助或参与教师执行研究
计画产出的研究成果著作权,依著作权法规定办理。
不少学生担心实验室或田野调查时可能面临危险,黄雯玲表示,若属于劳务关系的兼任助
理,学校应纳入劳健保,若属于学习关系者,也会要求学校加强保障学生权益,如提高学
生保险额度。
黄雯玲表示,将要求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前后,尽速订定校内保障兼任助理的处理原则,并
厘清兼任助理性质归属,如果产生兼任助理的争议,学校也应建立申诉平台及争议处理机
制,并邀请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学者参与。1040617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6170154-1.aspx
5.备注:
过期的新闻了
但小弟刚信箱收到一封学校调查草案的说明书
预定要改成学习助理与劳动助理并行
在征求师生意见了
(而且说
依教育部来文,本原则(草案)需于本(104)年7月底前完成校内行政作业程序,时间颇为紧
急)
这是不是国内大学与教育部规避劳健保费,从学生身上省钱的手段呢?
(他们干嘛不去募款投资助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