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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把山难国赔案判决,摘录法院认定南投消防局国赔部份,做了一些标记,
并画上重点,不知大家看得习不习惯。
以下是判决理由摘要
一、国家有救护义务:张博崴只身进入管制区登山,固属冒险行为,
惟现行法令既无禁止,且其亦经警察机关核准,当其登山活动
遭遇生存危险,国家仍有施予救护之义务。
二、国赔责任包括行政机关组织功能不彰:如长官善尽其指挥监督
之职责,可防止公务员违背其职务之义务者,则公务员有违背
职务义务而加害于他人时,即系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组织及指挥
作用之有瑕疵。
三、南投县消防局之国赔责任如下:
1.未迅速蒐集足以缩小搜救范围之情资。
2.未立即通报请求支援。
3.未确实记录统整搜救路线。
4.未发挥指挥统合各救援组织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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