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支付命令连续技大公开(完全合法!)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6-05 18:31:29
※ 引述《amadeusli (阿玛迪斯)》之铭言:
: 最近以来,督促程序被妖魔化,
: 我想,没有一个制度是不能被检讨,但也别因噎废食。
不是督促程序被妖魔化
是不当的督促程序,缺点被检视了
: 大概将原文里写的案例翻一下,
: 程序的东西跳过没看,可以得到些想法。
: 我猜这位李国祥应该是在做AMC的,专门在玩NPL。
: 也就是合法的讨债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公司,理由是他发过很多支付命令作公示送
: 达,都是债务人户籍挂在户政的状况。
一直声请核发支付命令的人到底在本身做什么的
其实不重要,重点是他想利用支付命令作什么
如果他想的是利用支付命令从他不该取得金钱的地方取得金钱
而且居然成功了,这才是这次修法所关注的
此外,支付命令是不能用公示送达的(民诉509条参照)
所以这边不是很了解你推论的方式和意义
: 要知道,除了特殊案例(被踢出家门...)外,大部份户籍会挂在户政的,
: 多数是在跑路的人。
: 因此,那位被公开的案例,为了莫忘督割,我持保留态度,有兴趣的可以去找一下
: 高雄地院,从民国97年缠讼到现在,。
: 我要用稍微夸张的语气来讲我的结论:根本没有什么支付命令炼金术!
: 原文里讲的那个方法,就是下面大家看到我特别保留下来的,请自取:
其实我不太懂为什么你这边会突然讲到户籍挂在户政
跟本案关连性何在??
看起来本案受害者都不是把户籍挂在户政的情形
: ※ 引述《billy3321 (雨苍)》之铭言:
: : 首先,你必须先持有一个(看起来)没有问题的欠债证明,本票、票据都
: : 可以。先拿这个欠债证明,去法院申请,生出一张对欠债人的支付命令A。
: : 接着,谎称欠债人在受害者的商号里工作,拿这张支付命令A去申请扣押欠
: : 债人的薪资。因为商号是假的,自然扣不到薪资。
: : 等到过一阵子以后,再次跟法院声称,因为扣不到薪资,要改对受害人发
: : 出支付命令B。
: : 这次,只要受害者二十天内疏忽,忘记要异议,就会中招。
: 这个程序,最大的问题在于,
: 法院根本不该准“对A支付命令的内容”的请求另发的支付命令
: 实现“具确定判决效力支付命令”的方法,是靠强制执行。
: 而不是另外开一个督促程序来督促原本的那个督促程序。
: 这太白痴了,原本的A督促程序在第三人陈报异议后,就应该终结了。
: 再者,督促程序的主体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对第三人发支付命令是发个毛?
: 如果对于第三人的陈报内容、或数额等有争议,
: 应该是让债权人自己去用诉讼处理才对吧!
这边说来有点复杂,但不管如何
现况就是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准予核发了支付命令
还不只一件,是很多件
其实还有更光怪陆离的声请事由
因为,支付命令核发是可以不需要附任何证据的
(最高法院61年台抗407号判例参照)
: 但是,高雄地院也别觉得冤枉,光是你雄院就189件,
: 比其它所有法院总和加起来的两倍多,
: 雄院你是在睡吗?
: 不会觉得这样核支付命令怪怪的吗?
: 至于救济的问题,
: 的确单纯走强执第14条的债务人异议之诉跟再审,的确是走不通,
: 因为除非是那个债权人在刑事上被确定有罪,否则无解。
: 不过一个人为了弄那几十万,甘愿被通缉、跑路、或者是被关,看的出来
: 真的欠钱欠很大。
这边推论太过跳跃,例如一般电话诈骗、金光党等等诈骗集团
通通都是冒着被通缉、跑路、被关的风险在干诈骗的事
我们似乎很难就此就推论这些的机房、车手、首脑,通通都是别人欠他钱欠很大
基本上,对于想利用“特别”手段获取利益的人
考虑的主要地方,都是会不会有利可图、这个手法有没有效
而不完全是会不会被抓,因为他们一定都觉得自己不会被抓、被判刑
会用迂回的方式降低被抓、被判刑风险
如果原PO有仔细看本件案例
本件中,有人利用该方法声请支付命令
还被法院判无罪哩
: 修掉支付命令的既判力的确也是一种方法,
: 但话又说回来,支付命令制度从民国23年开始到现在,会一直存在,
: 就是它具备了能够快速将债权关系简明的案件,尽快确定下来,
不是一直存在的制度就代表这制度没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0年司法院民事诉讼法研讨会就已经附带决议
在支付命令改由司法事务官核发的情况下
要重新检讨整个程序的保障和效力
现在已经2015年,改由司法事务官核发支付命令也好一阵子了
真的是时候了
: 也避免让很多连萧煌奇都看的出来就是该还钱的案子,
: 都还得要进诉讼程序里,苦守寒窑18年后,才能沉冤得雪。
: 这样太浪费社会资源。
: 可想而知,未来应该会有很多债务人,会用这个手段来打拖延战术,
: 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真的只是要拖延,就直接对支付命令异议就好
这才是最快又有效的方式,跟你支付命令本身有没有确定力无关
因为支付命令异议完,是直接转成诉讼程序
是原告,也就是支付命令声请人要先缴裁判费,负担诉讼成本
才来开始打官司
反之,就算支付命令只剩下执行力,债务人要等支付命令确定后再来争执
变成是债务人要起诉缴裁判费,如果财产已经要被拍卖了
可能还要先提供担保($$)才能停止执行(这部分要看修法怎么修)
要拖时间,怎么看都是直接对支付命令异议最方便
跟支付命令有没有既判力无关
: 其实现在支付命令现在遇到的问题,真的要讲,应该就只是“浮滥”而已,
: 支付命令之所以好用,在于快又不用开实体庭,省了大家的时间。
: 要防止这些问题产生,其实只要抓紧法院就支付命令上的审查便行,
: 认真要说,在下讲句欠打的,
: 根本没什么太大的问题,讲的好像有点太夸张了。
在督促程序中,不管怎么设计,他审核一定是有限的
因为无法进行实体审查,一旦无法实体审查
就会变成根本无从去检验在程序中的证据是真的还假的
这部分的困难,已经不是抓紧法院审查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最后,有些反对支付命令修法的理由
总以被害人自己收到不异议,不尊重法院,怪谁
甚至还会辅以台湾人法治观念低落这种论述
这样说好了
所有的法律制度设计,都是用来解决问题
而由于每个社会人文发展的情形不同
总是需要有因应该社会风土人情去解决问题的机制
也因为如此,你很难看到两个不同社会文化的国家
法令制度设计是完全一模一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
一边说台湾人法治观念低落、知识水准不足、是愚民
然后又一边支持现行这种一点疏忽就有超强效力的制度
真的不觉得哪边很矛盾吗???
法律制度的设计的原始目的难道是为了教训不尊重法院、法学知识不足的人吗??
不就正因为台湾人法治观念不足,对于法院文书的敏感性不够
政府又一边一直宣导法院地检署不会发文书跟你要钱
所以才更应去检讨制度设计如何符合台湾的人文背景???
不就正因为人民法治文化的养成,根本不可能一蹴可几
所以更应该小心翼翼谨慎的对待支付命令的程序保障和效力?
即便连法治观念比台湾好很多的日本、德国
对于这种督促程序的保障和效力始终也是小心谨慎
日本更是约在17年前修法把支付命令既判力改掉
我想是值得法治观念更不足的我们去学习比较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6-05 18:47:00
我觉得案例那个是弄混扣押命令与支付命令了吧?
作者: leolarrel (真.粽子无双)   2015-06-05 18:48:00
专业!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6-05 18:48:00
所谓拖延,当然是拖延执行..不然连诉讼都可以不要有既判力既判力做主要的目的是防止纷争再燃不过,修了虽然似乎会好一点,但原PO也知道执行程序不对等有这个机会,他们真的能用吗?当然我不是说不该给机会,只是把问题在前端处理好比较妥适吧?我对于要不要既判力没太大意见,但怀疑这样问题会消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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