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09年的时后就通过立法
http://goo.gl/uprwGw
雇主不遵守劳资审裁处判令支付欠薪列为刑事罪行。若证实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
没有在到期缴付日后14天内支付法庭裁定款项,即属违法,最高罚款35万元及入狱三年
反观鬼岛
老板欠钱员工要花很多时间才能拿到工资垫偿
http://goo.gl/o4U5mz
然后老板跑路这笔钱还要全民买单
如果过了20年之后忽然被某个认真公务员想起来
这笔钱就变成贷款不是代偿
(可能不会这么扯,但是变呆帐 = 全民买单)
而且鬼岛惯老板只要跑去中国就可以爽爽过
还能三不五时找媒体去专访他
http://goo.gl/o71gBi
对比鬼岛重罚2万
我是惯老板我也会赖帐
鬼岛劳基法的保障相对己经明显不足了
劳检又不落实
是不是应该负责劳工权益的单位公务员应该一体适用劳基法
这样才能提出相对合理的修法
PS:修法应该要朝向类似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样
部份的情况优先采信劳方意见
资方只要没提出证据反驳就直接视同有罪
不然三不五时叫员工进小房间签一些有的没的文件,小员工跟本被欺负好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