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幸(?)协助处理有关World Gym消费纠纷的事情,就稍微分享一下自己认为的关键法
律见解,还望大家指点
第一、会员解约:在World Gym的会员合约中,都会写到如果提前解约,剩下的会费
并不会退还,但以扣6000元为限。
但事实上依照行政院体委会订立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
不得记载事项第七条之规定(全文网络上非常好找),消费者得随时
终止契约,而终止契约业者应就已缴全部金额,扣除单月使用费乘以
实际经过月数后退款(也就是没用过的要全退啦),并没有所谓剩下的
不退然后最多扣你6000这种规定,加上并未订定违约金的标准,所以
实务上法官也不会用到扣20趴来计算,毕竟他的约定既然不符合规定
就视为无记载,然后依第四项双方未约定时依最有利消费者权益计算
方式为之。(我想就算扣20趴应该也是比6000少@@,一个月月费通常是
1688元,剩下4个月的话会费是6752元,world gym会扣你6000还你752
元,但依20趴来算的话只能扣你1350元,还要还你5402元,这还是用
最不利消费者的20趴来算。)
第二、教练课程退费:
World Gym的契约上会写“我们有权更换你的教练,你也有权选自己的
教练”,藉这种规定来把自己不断调动教练然后使你购买不同教练课
的方式合理化,但依照上述契约范本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个人
教练因不可归责消费者事由(例如业者解聘或教练辞职)而终止契约者
,业者应从收取之费用中扣除依单堂费用乘以实际堂数后,全额退还(也
就是我剩几堂没用过,你就要退几堂的钱),并得向业者请求违约金
这边个人是认为教练被调动到其他分店与体委会的举例教练被解聘或辞
职算是相同的理由,可以类推适用,算是不可归责于消费者(这不
废话吗?不然教练调动我害的??)因而得据此主张终止契约并退费且不扣
手续费。
最后要提到的是但契约有规定,那能用体委会的范本来拘束吗?
答案是:可以!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
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之事项”,同条第2项“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
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再依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15条第2项规定
“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之事项,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者,仍构成契约之内
容”,结论就是中央主管机关有规定终止契约的方式及费用,所以World gym契
约中最多扣6000元的规定牴触上开规定而无效,而得终止教练契约的规定,虽然
World gym没写,但得直接适用体委会的规定。
谨以此篇希望能帮助到想退费的人,如果见解有误还请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