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人员间谍罪加重刑责 立院初审通过
(中央社记者戴雅真台北20日电)立法院国防及外交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家情报工作法
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加重情报人员与非军职人员犯间谍罪刑责,退、离职未满1年的情报
人员同样加重刑责。
为了有效遏阻间谍行为,初审通过条文增订,情报人员犯间谍罪者,加重刑责二分之一,
并增订加重非军职人员犯间谍罪的刑责。
此外,有鉴于退、离职情报人员或情报协助人员对现职单位恐有部分实质影响力,中国国
民党籍立法委员蔡锦隆、林郁方提案加重处罚甫退、离职情报人员。
初审通过条文明订,违法泄露或交付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
助人员身分、行动或通讯安全管制的资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报人员或情
报协助人员退、离职未满1年者,加重二分之一刑责。
为了鼓励间谍自新以减低国家安全危害,初审通过条文明订,即使不属情报人员身分或情
报协助人员而犯间谍罪者,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因而查获其他间谍或防止国家安全或利
益受到重大危害,亦得减轻刑责或行政责任。
初审通过条文并修正对“情报协助人员”的定义。国安局表示,现行定义范围过广,由于
情报协助人员因执行任务导致伤、残、失踪、死亡、丧失人身自由、涉讼或失业时,国家
应予本人及亲属补偿或救助,应有更明确定义。
初审通过条文明订,情报协助人员指具情报工作条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报机关遴选并
接受指导、运用协助从事情报工作,经核准有案的人员。1040520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505200242-1.aspx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