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同心会辱法轮功 一审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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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爱国同心会99年至101年间多次在网站或在街头举牌持扩音器指责法轮功“是中华民
族的败类、美国的走狗、邪教、被美国利用的一条狗”,台湾法轮学会与理事长张清溪控
告爱同会长周庆峻、成员叶秀美等5人公然侮辱、加重诽谤罪,台北地院今认定未逾越合
理评论,判5人无罪。可上诉。
张清溪以告诉人身分提告主张,法轮学会是台湾唯一代表法轮功的社团法人,并注册登记
取得商标和团体标章,周庆峻等人言论中提到“法轮功在台湾的张教主”,足以证明是在
针对他。
周庆峻、张秀叶则答辩说这是言论自由,他们批评的对象是李洪志创立的法轮功,是批判
世界性的法轮功,不是针对台湾法轮学会或张清溪,另3成员答说只是在现场举牌,没有
说话,也无侮辱之意。
北院合议庭认定,商标和标章只是识别标志,与是否代表法轮功无关,张清溪也非商标、
标章的注册人,无权扩张他的代表范围,且“教主”一词亦无贬义;从爱同会网站内的文
字,尚不致使人产生张清溪领导邪恶宗教的联想,无损张的名誉。
合议庭又指,民主社会本应容许各种价值判断,不应直接以公权力鼓励或禁制特定的价值
理念,只能经由言论自由的机制,使真理愈辩愈明,进而达到去芜存菁的效果,对于可受
公评的事,纵使批评的语言文字尖酸刻薄,也应受宪法保障,难以认定爱同会5人表达的
意见超出适当评论的范围,判5人无罪。